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主管機關 A 委託民間團體 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若甲申請貨物進口而遭 B 駁回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為 A 之行政助手,對於甲之申請並無准駁之權限
- B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訴願時,訴願管轄機關為 A 之直接上級機關
- C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 A 為被告
- D 甲因駁回申請而遭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以 A 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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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個法律行為的『被告』是誰,請試著思考:一個原本沒有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他的權力是從哪裡『借』來的?當這個權力行使發生錯誤時,法律上應該找那個『執行任務的人』,還是那個『把國家權力授權出去的源頭』來承擔法律上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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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鎖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被告,顯示你對於「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效果與救濟體系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受託人(B)在不同救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權限委託與行政救濟的被告辨析
當主管機關 A 將公權力(如進口許可業務)委託給民間團體 B 時,B 在執行該業務時視同行政機關。但要注意,B 並非單純聽命行事的「行政助手」,而是具有獨立准駁權限的受託人。依據**《訴願法》第 10 條**,甲若不服應向「原委託機關」(A)提起訴願;但在**《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下,為了訴訟便利,應以「受託之團體」(B)為被告。然而,轉向《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其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委託機關」(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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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時,救濟程序之被告與管轄判定。
| 比較維度 | 訴願與國家賠償 | VS | 行政訴訟 |
|---|---|---|---|
| 對象/被告 | 原委託機關 (A) | — | 受託民間團體 (B)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10/國賠法4 | — | 行政訴訟法25 |
| 核心邏輯 | 監督責任與財政歸屬 | — | 程序處分名義人 |
💬行政訴訟採『名義人原則』找受託人;訴願與國賠則採『監督歸屬』找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