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主管機關 A 委託民間團體 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若甲申請貨物進口而遭 B 駁回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為 A 之行政助手,對於甲之申請並無准駁之權限
  • B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訴願時,訴願管轄機關為 A 之直接上級機關
  • C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 A 為被告
  • D 甲因駁回申請而遭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以 A 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法律行為的『被告』是誰,請試著思考:一個原本沒有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他的權力是從哪裡『借』來的?當這個權力行使發生錯誤時,法律上應該找那個『執行任務的人』,還是那個『把國家權力授權出去的源頭』來承擔法律上的主體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鎖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被告,顯示你對於「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效果與救濟體系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受託人(B)在不同救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權限委託與行政救濟的被告辨析

當主管機關 A 將公權力(如進口許可業務)委託給民間團體 B 時,B 在執行該業務時視同行政機關。但要注意,B 並非單純聽命行事的「行政助手」,而是具有獨立准駁權限的受託人。依據**《訴願法》第 10 條**,甲若不服應向「原委託機關」(A)提起訴願;但在**《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下,為了訴訟便利,應以「受託之團體」(B)為被告。然而,轉向《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其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委託機關」(A)。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時,救濟程序之被告與管轄判定。
比較維度 訴願與國家賠償 VS 行政訴訟
對象/被告 原委託機關 (A) 受託民間團體 (B)
法律依據 訴願法10/國賠法4 行政訴訟法25
核心邏輯 監督責任與財政歸屬 程序處分名義人
💬行政訴訟採『名義人原則』找受託人;訴願與國賠則採『監督歸屬』找委託機關。
🧠 記憶技巧:訴願國賠找委託,行政訴訟找受託。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訴訟之被告與國賠之賠償義務機關為同一對象(前者是受託人,後者是原委託機關)。
行政助手 行政委任 權限委託之公告 國家賠償法第4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管轄權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