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 題組: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 B 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 C 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 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 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 D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一定金額範圍內(例如 10 萬至 50 萬)擁有處罰權力,行政機關為了避免對不同對象「初一十五不一樣」,事先制定一套「累犯加重標準」來遵循,這在法律邏輯上是為了追求哪一種行政法基本原則?而當機關針對慣犯給予該範圍內的最高罰則時,這屬於法律賦予的權力行使,還是對權力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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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裁量的核心觀念!這題在法律實務中非常典型,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裁量權有著扎實的理解。
裁量基準與平等原則的實踐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裁量基準」的合法性判斷。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裁量恣意並落實平等原則,通常會訂定內部基準(性質為行政規則),針對違規次數採取「階梯式」裁罰。選項 (A)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該作業要點已保留了「得酌情加重或減輕」的彈性空間,這使得行政機關在處理個案時,能避開**裁量怠惰(Discretionary Sloth)**的風險。只要處分是在法定罰鍰範圍內,且考量了違規次數此種具客觀合理性的因素,便不構成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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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與商業言論
💡 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及商業言論受公益限制之合法性。
| 比較維度 | 裁量逾越 (Excess) | VS | 裁量濫用 (Abuse) |
|---|---|---|---|
| 界限關係 | 超越法規授權外部範圍 | — | 法規範圍內但內在違法 |
| 核心問題 | 金額或種類非法定 | — | 考量不相關因素或偏見 |
| 法律後果 | 處分構成違法 | — | 處分構成違法 |
💬兩者皆屬裁量瑕疵,受法院之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