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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 題組: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 B 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 C 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 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 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 D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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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一定金額範圍內(例如 10 萬至 50 萬)擁有處罰權力,行政機關為了避免對不同對象「初一十五不一樣」,事先制定一套「累犯加重標準」來遵循,這在法律邏輯上是為了追求哪一種行政法基本原則?而當機關針對慣犯給予該範圍內的最高罰則時,這屬於法律賦予的權力行使,還是對權力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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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評析:精準掌握行政裁量之核心!

這名同學表現優異!你能辨識出裁量基準在實務上的正當性,實屬不易。以下為本題重點解析:

  1. 裁量基準之合法性:行政機關為限縮裁量權、確保平等原則,得訂定「裁量基準」。本案要點雖規定處 50 萬元,但留有「得酌情加減」之彈性,避免了裁量萎縮機械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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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與商業言論
💡 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及商業言論受公益限制之合法性。
比較維度 裁量逾越 (Excess) VS 裁量濫用 (Abuse)
界限關係 超越法規授權外部範圍 法規範圍內但內在違法
核心問題 金額或種類非法定 考量不相關因素或偏見
法律後果 處分構成違法 處分構成違法
💬兩者皆屬裁量瑕疵,受法院之司法審查。
🧠 記憶技巧:裁量基準行政規,次數加重不濫權;商業言論有限制,公益優先比例隨。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實則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
行政裁量之瑕疵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釋字第577號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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