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 A 公務員之考績核定
- B 大學教師升等評量
- C 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 D 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之成績評定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學中,『判斷餘地』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對於高度專業性、人格特質評價或具不可替代性之判斷,享有不受司法全面審查的評價空間。請同學辨析:選項中哪一項行政行為,其判定基準是依據「客觀物理儀器之測量數據」,而非涉及專業委員或主管之主觀評價與專業判斷?
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
💡 涉及高度專業或主觀評價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司法應予尊重。
| 比較維度 | 具判斷餘地事項 | VS | 無判斷餘地事項 (機械性) |
|---|---|---|---|
| 判定性質 | 高度專業、屬人性評價 | — | 客觀物理現象、數據測量 |
| 代表實例 | 教師升等評量、考績評定 | — | 酒精濃度測試、超速偵測 |
| 司法審查度 | 低密度 (尊重專業判斷) | — | 高密度 (得為全面審查) |
💬專業與主觀評價享有判斷餘地,客觀儀器測量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