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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 A 公務員之考績核定
  • B 大學教師升等評量
  • C 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 D 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之成績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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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中,『判斷餘地』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對於高度專業性、人格特質評價或具不可替代性之判斷,享有不受司法全面審查的評價空間。請同學辨析:選項中哪一項行政行為,其判定基準是依據「客觀物理儀器之測量數據」,而非涉及專業委員或主管之主觀評價與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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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行政法根基

你能精準區分「判斷餘地」與「事實認定」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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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
💡 涉及高度專業或主觀評價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司法應予尊重。
比較維度 具判斷餘地事項 VS 無判斷餘地事項 (機械性)
判定性質 高度專業、屬人性評價 客觀物理現象、數據測量
代表實例 教師升等評量、考績評定 酒精濃度測試、超速偵測
司法審查度 低密度 (尊重專業判斷) 高密度 (得為全面審查)
💬專業與主觀評價享有判斷餘地,客觀儀器測量則無。
🧠 記憶技巧:專業、屬人、預測性,法官尊重;數據、儀器、機械性,法官全面查。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裁量」(法律效果之選擇)與「判斷餘地」(構成要件之認定)兩概念混淆。
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 專業審查委員會 司法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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