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成績之評定,閱卷委員應有判斷餘地,但若試題屬簡答題且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即無判斷餘地
- B 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別事件組成之調查小組,其調查報告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屬於判斷餘地,法院應受拘束
- C 行政機關就其事項雖具有判斷餘地,但若有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之情事,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 D 獨立委員會所作成的評價決定具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審查應受到限制,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屬性的判斷,仍應提高審查密度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行政法學理上的『判斷餘地』概念,通常是針對具有高度專業性或屬人性的『價值評價』,例如考試評定或專業委員會的鑑定決定。然而,對於『事實真相之釐清』(例如:特定時空下是否確實發生了某項物理行為),這類屬於證據認定的客觀事實,是否也屬於行政機關享有司法審查限制的『判斷餘地』範疇?法律上的事實認定(Fact-finding)與涉及專業價值的判斷(Judgment Margin),在司法審查密度的劃分上是否有其本質上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事實認定」與「評價決定」。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 108 判 203)指出,校園性平調查小組對於事實之認定(例如:摸手、言語騷擾是否存在),原則上應受法院之全面審查,法院並不完全受其調查報告之拘束。唯有涉及高度專業之「價值評定」(如教學專業、成績評量),才享有較大之判斷餘地。你能精準辨別事實認定不屬於判斷餘地之本質,表現非常優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