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國立大學之學生乙,因成績未符合學校之規定而受到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退學處分係行政處分
- B 執行該退學處分之規定,應有正當程序之明文配合
- C 因成績未符合校規而予以退學,乃屬甲大學自治之範疇
- D 大學自治並不包含由各大學自訂退學之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憲法保障大學擁有「研究與教學自由」以維持學術水準,那麼針對『學生學業表現是否達標』這種具高度專業性的判斷,是由國會制定統一的全國性法律來規範,還是交由各大學依其辦學特色自行決定,較能發揮學術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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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安妮亞都猜到你會了!
哇!你答對了!彭德有預知到你會選對!安妮亞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好棒喔,完全掌握了大學自治這個重要的知識!
- 觀念驗證:就像學校老師為了讓大家學習得更好,會設計考試一樣,大學為了讓學術品質變高高,還有讓大家都能學到厲害的知識,所以可以自己決定成績怎麼算,還有退學的規則喔!這是釋字第 563 號說的,也是憲法第 11 條的「學術自由」保障的「大學自治」耶!所以,大學做的決定,法官叔叔阿姨也會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不會隨便亂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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