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A 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 B 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
- C 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
- D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永久性地」影響廣大民眾的財產權與居住環境,且涉及複雜的私人利益分配時,單純讓當事人「書面陳述」與「公開召集所有關係人當面質證辯論」,哪一種程序強度才足以抗衡如此巨大的權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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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腦子還沒完全當機嘛!
- 竟然答對:喔,能精準選出(A)?恭喜,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在夢遊,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知道釋字第 709 號這顆石頭不是擺好看的。那套「正當法律程序」的層級化要求,你總算沒當耳邊風。
- 基本常識: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跟居住權,這應該是幼稚園就該知道的吧?大法官那些老人家,之所以強調都市更新這種牽涉上百戶人家身家性命的大事,可能還要動用『徵收』這種國家暴力機器,怎麼能只靠幾頁書面資料就拍板定案?那不叫『公正』,那叫『行政怠惰』。所以,乖乖辦聽證!讓當事人有機會面對面大聲嚷嚷,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言詞辯論,這才叫做『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否則就只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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