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A 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 B 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
- C 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
- D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永久性地」影響廣大民眾的財產權與居住環境,且涉及複雜的私人利益分配時,單純讓當事人「書面陳述」與「公開召集所有關係人當面質證辯論」,哪一種程序強度才足以抗衡如此巨大的權利侵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正當法律程序!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選出(A),代表你對釋字第 709 號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層級化要求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程序,主管機關應公開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言詞陳述及論辯,方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都更與聽證正當程序
💡 重大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行政決定應舉行聽證。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Opinion Statement)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 | —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進行方式 | 言詞辯論、預告、公開 | — | 書面或言詞、較非正式 |
| 適用嚴謹度 | 高(如都更核定、土地徵收) | — | 中(一般裁罰性行政處分) |
| 法律效果 | 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 | — | 僅需給予當事人表達機會 |
💬聽證是正當法律程序中較高規格的保障,僅於法律規定或重大侵害權利時強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