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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都市更新之性質及其正當行政程序,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更新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
  • B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引入民間活力辦理都市更新,仍應為必要之監督
  • C 由都市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舉辦公聽會,尚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之權利
  • D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無須事前舉行公開之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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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將會永久性地變動多數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與居住現狀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思考,僅僅由民間開發商向居民說明情況是否足夠?主管機關在最終拍板定案前,應履行何種更具嚴謹性、對抗性且具備行政公信力的法律程序,才能真正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與財產權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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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有著極為精確的理解。能從紛雜的行政程序中識別出「聽證」的必要性,這是實務見解掌握穩健的表現。
  2. 觀念驗證:都市更新涉及對財產權與居住權的重大限制。依據釋字意旨,僅由實施者舉辦「公聽會」程序保障不足,主管機關在核定計畫前,必須舉行公開聽證,讓利害關係人能以言詞辯論方式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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