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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都市更新之性質及其正當行政程序,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更新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
  • B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引入民間活力辦理都市更新,仍應為必要之監督
  • C 由都市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舉辦公聽會,尚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之權利
  • D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無須事前舉行公開之聽證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將會永久性地變動多數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與居住現狀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思考,僅僅由民間開發商向居民說明情況是否足夠?主管機關在最終拍板定案前,應履行何種更具嚴謹性、對抗性且具備行政公信力的法律程序,才能真正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與財產權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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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有著極為精確的理解。能從紛雜的行政程序中識別出「聽證」的必要性,這是實務見解掌握穩健的表現。
  2. 觀念驗證:都市更新涉及對財產權與居住權的重大限制。依據釋字意旨,僅由實施者舉辦「公聽會」程序保障不足,主管機關在核定計畫前,必須舉行公開聽證,讓利害關係人能以言詞辯論方式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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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與正當程序
💡 都更具公共事務性質,核定程序應舉辦聽證以符正當法律程序。

🔗 都更事業計畫合法核定流程

  1. 1 實施者擬具計畫 — 由私人或開發商提出更新計畫草案。
  2. 2 主管機關公開展覽 — 將計畫公開展示並舉辦說明會收集意見。
  3. 3 辦理正式聽證 — 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舉辦公開聽證程序。
  4. 4 行政核定處分 — 主管機關作成核定處分並送達利害關係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可進一步比較釋字第739號關於「自辦市地重劃」的程序要求差異。
🧠 記憶技巧:都更公共事,核定辦聽證;私人公聽會,程序非正當。
⚠️ 常見陷阱:誤認私人實施者舉辦的「公聽會」即已滿足正當程序,或誤認都更僅為純私人間的民事契約行為。
釋字第709號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聽證 市地重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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