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下列何種保障不符?
- A 正當司法程序
- B 正當行政程序
- C 正當司法行政程序
- D 正當立法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如建設局或內政部)針對具體開發案件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時,這屬於國家五權運作中的哪一種權力行使?而針對這種「執行法律、做出決策」的過程,憲法要求應具備什麼樣的公平流程?
正當行政程序
💡 都市更新核准程序應符合憲法保障之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 釋字 709 號:都更核准之正當程序要求
- 1 設置組織 — 應設適當審議組織以確保專業與公正性
- 2 資訊透明 — 確保利害關係人能知悉相關計畫資訊
- 3 陳述意見 — 給予利害關係人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 4 程序合憲 — 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保障人民基本權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與一般「陳述意見」之強度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