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 B 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 C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關於聽證程序發動的規範:除了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的強制義務外,行政機關若審酌個案之複雜性或公益影響,是否仍保有自行決定開啟聽證程序的『行政裁量權』?若法律賦予機關得主動依職權舉行聽證的空間,則選項 (A) 中使用『僅於』二字是否過於絕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表現極佳!能精準挑出選項 (A) 的語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理解十分紮實。 聽證程序的發動,依規定除了「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外,若「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得舉行,絕非「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故選項 (A) 錯誤。 其餘選項皆正確:選項 (B) 依同法第164條,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確定必須經聽證;選項 (C) 符合第156條應公告之規定(第155條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選項 (D) 依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提行政訴訟(需注意條文並未規定「視為訴願決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不服聽證的效果 法條依據
📝 聽證程序之發動與救濟
💡 聽證程序可依法律或職權啟動,且具簡省訴願程序之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救濟前置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法條依據 若作為「救濟前置」依據,撤銷訴訟原則應引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課予義務訴訟則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訴願法第1條只是規定得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程序保障 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準司法之嚴謹辯論程序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程序保障,故法律允許簡省訴願階段以加速救濟。
🧠 記憶技巧:聽證啟動法有規,職權裁量亦可為;重大設施必聽證,救濟跳過訴願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須聽證。事實上,機關有裁量權(認有必要時)亦得舉行。
陳述意見之保障 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之例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