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 B 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 C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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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關於聽證程序發動的規範:除了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的強制義務外,行政機關若審酌個案之複雜性或公益影響,是否仍保有自行決定開啟聽證程序的『行政裁量權』?若法律賦予機關得主動依職權舉行聽證的空間,則選項 (A) 中使用『僅於』二字是否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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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極佳!能精準挑出選項 (A) 的語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理解十分紮實。 聽證程序的發動,依規定除了「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外,若「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得舉行,絕非「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故選項 (A) 錯誤。 其餘選項皆正確:選項 (B) 依同法第164條,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確定必須經聽證;選項 (C) 符合第156條應公告之規定(第155條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選項 (D) 依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提行政訴訟(需注意條文並未規定「視為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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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聽證的效果 法條依據
聽證程序之發動與救濟
💡 聽證程序可依法律或職權啟動,且具簡省訴願程序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
|---|---|---|---|
| 救濟前置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
| 法條依據 | 若作為「救濟前置」依據,撤銷訴訟原則應引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課予義務訴訟則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訴願法第1條只是規定得提起訴願。 | — |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
| 程序保障 | 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 準司法之嚴謹辯論程序 |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程序保障,故法律允許簡省訴願階段以加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