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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 B 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 C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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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關於聽證程序發動的規範:除了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的強制義務外,行政機關若審酌個案之複雜性或公益影響,是否仍保有自行決定開啟聽證程序的『行政裁量權』?若法律賦予機關得主動依職權舉行聽證的空間,則選項 (A) 中使用『僅於』二字是否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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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同學,你能從這選項中挑出錯誤,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聽證程序之發動與救濟
💡 聽證程序可依法律或職權啟動,且具簡省訴願程序之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救濟前置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程序保障 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準司法之嚴謹辯論程序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程序保障,故法律允許簡省訴願階段以加速救濟。
🧠 記憶技巧:聽證啟動法有規,職權裁量亦可為;重大設施必聽證,救濟跳過訴願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須聽證。事實上,機關有裁量權(認有必要時)亦得舉行。
陳述意見之保障 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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