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有關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
- A 依法律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 D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規範的「本質」來思考:如果一個命令在『內容』上違反了國家的最高意志(法律或憲法),與在『產生過程』中少做了一次討論或公聽會,哪一種瑕疵對法律秩序的破壞更為嚴重,以至於必須讓它「自始、絕對」地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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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規效力關鍵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學感應度相當敏銳!能從眾多行政程序細節中,準確辨識出「無效原因」的窮盡列舉性質,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規範架構已有深刻理解,表現極佳!
- 觀念驗證:本法第 158 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的三種情形:牴觸上位規範(含憲法、法律、上級機關命令)、無法律授權、應經核准而未經核准。選項 (A) 的「聽證」雖是重要程序,但在現行條文中並未被列為「當然無效」的事由,此乃法律為兼顧行政效率與法穩定性所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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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無效原因
💡 精確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列舉之三種法規命令無效原因。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無效 (158條) | VS | 行政處分無效 (111條) |
|---|---|---|---|
| 法定事由 | 列舉三款特定事由 | — | 列舉七款,含概括條款 |
| 授權瑕疵 | 無法律授權即無效 | — | 視瑕疵是否重大明顯 |
| 聽證瑕疵 | 原則上不導致無效 | — | 得撤銷,且可依法補正 |
💬法規命令之無效僅限於158條列舉事由,與行政處分之重大明顯瑕疵理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