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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87 年 11 月 11 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大法官認其與憲法不符之處為何?
  • A 與憲法要求之憲法保留原則不符
  • B 與憲法要求之適當信賴原則不符
  • C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 D 與憲法要求之明確性原則不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點不在於政府決定的『結果』對不對,而在於政府達成決定之前的『步驟』(如開會成員、通知當事人、聽取意見)是否公平時,我們通常會稱這套關於『步驟與手段』的法律原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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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公法素養。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 釋字第 709 號解釋。當行政行為(如核准都更)將對人民的財產權居住權產生重大影響時,憲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正當行政程序」。題目提到的「審議組織」(組織公正)、「知悉相關資訊」(資訊公開)及「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參與),均是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要素。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能從題目描述的「程序性缺失」中,精準對應到憲法上的正當程序要求,而非誤選與法律實體內容相關的原則。
📝 正當行政程序
💡 都更涉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行政程序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件。

🔗 都更程序之正當行政程序鏈

  1. 1 設置審議組織 — 由客觀專業組織進行實質審議
  2. 2 資訊公開告知 — 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計畫內容
  3. 3 適時陳述意見 — 提供聽證或辯論機會保障參與
  4. 4 合憲核准處分 — 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與「陳述意見」對處分效力的影響。
🧠 記憶技巧:正當程序三支柱:組織要審查、資訊要知悉、意見要陳述。
⚠️ 常見陷阱:學生常因看到都市更新法律法條而誤選「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應注意本題側重在『程序參與』與『告知義務』,此屬正當行政程序範疇。
財產權保障 居住自由 聽證程序 釋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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