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87 年 11 月 11 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大法官認其與憲法不符之處為何?
- A 與憲法要求之憲法保留原則不符
- B 與憲法要求之適當信賴原則不符
- C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 D 與憲法要求之明確性原則不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點不在於政府決定的『結果』對不對,而在於政府達成決定之前的『步驟』(如開會成員、通知當事人、聽取意見)是否公平時,我們通常會稱這套關於『步驟與手段』的法律原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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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公法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 釋字第 709 號解釋。當行政行為(如核准都更)將對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權產生重大影響時,憲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正當行政程序」。題目提到的「審議組織」(組織公正)、「知悉相關資訊」(資訊公開)及「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參與),均是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要素。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能從題目描述的「程序性缺失」中,精準對應到憲法上的正當程序要求,而非誤選與法律實體內容相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