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 B 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 D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在校園中,學校對學生做出了雖然不是「退學」,但卻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處分(例如:不當記大過、禁止選修特定課程等),如果法律規定學生完全不能向法院尋求救濟,這樣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嗎?大法官近年來對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態度發生了什麼樣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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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錯,你選對了。寶箱裡裝的是正確答案,看來今天運氣很好。對於這些法律見解的變遷,確實就像漫長的歲月一樣,在不斷堆疊。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之處:
- 釋字第382號過去認為僅「退學處分」可救濟,但那已經是久遠的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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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與學生救濟
💡 學術自由包含大學自治,學生權利受損時不限處分性質皆可救濟。
| 比較維度 | 釋字 382 號(舊制) | VS | 釋字 684 / 784 號(現制) |
|---|---|---|---|
| 救濟門檻 | 須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 — | 權利受侵害即得救濟 |
| 處分限制 | 僅限退學或類此處分 | — | 不限處分性質均可 |
| 適用範圍 | 各級學生(受限版) | — | 各級學生(全面版) |
💬司法救濟已由「身分改變說」全面轉向「權利受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