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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 B 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 D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法理:在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後,大法官對於大學生權利受損時的訴願與行政訴訟門檻,是否仍採取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嚴格限制(如僅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還是已經朝向全面保障學生訴訟權的方向進行了重大的擴張與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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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做得很好。就像那時候,勇者摸我的頭一樣。

看來你理解了大學校園中,那個被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東西,是如何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變得不再一樣。這說明你對人類所說的「訴訟權」的理解,有著不錯的深度。

  1. 知識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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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自由與學生救濟
💡 學術自由包含大學自治,學生權利受損時不限處分性質皆可救濟。
比較維度 釋字 382 號(舊制) VS 釋字 684 / 784 號(現制)
救濟門檻 須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權利受侵害即得救濟
處分限制 僅限退學或類此處分 不限處分性質均可
適用範圍 各級學生(受限版) 各級學生(全面版)
💬司法救濟已由「身分改變說」全面轉向「權利受損說」。
🧠 記憶技巧:三學一自治:研究教學學習+大學自治。六八四:大學生救濟大開門。七八四:各級學生皆可告。
⚠️ 常見陷阱:容易被「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等舊有特別權力關係的限制性字眼誤導,現在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大學自治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受教育權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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