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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 B 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 D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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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在校園中,學校對學生做出了雖然不是「退學」,但卻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處分(例如:不當記大過、禁止選修特定課程等),如果法律規定學生完全不能向法院尋求救濟,這樣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嗎?大法官近年來對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態度發生了什麼樣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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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錯,你選對了。寶箱裡裝的是正確答案,看來今天運氣很好。對於這些法律見解的變遷,確實就像漫長的歲月一樣,在不斷堆疊。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之處:

  1. 釋字第382號過去認為僅「退學處分」可救濟,但那已經是久遠的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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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自由與學生救濟
💡 學術自由包含大學自治,學生權利受損時不限處分性質皆可救濟。
比較維度 釋字 382 號(舊制) VS 釋字 684 / 784 號(現制)
救濟門檻 須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權利受侵害即得救濟
處分限制 僅限退學或類此處分 不限處分性質均可
適用範圍 各級學生(受限版) 各級學生(全面版)
💬司法救濟已由「身分改變說」全面轉向「權利受損說」。
🧠 記憶技巧:三學一自治:研究教學學習+大學自治。六八四:大學生救濟大開門。七八四:各級學生皆可告。
⚠️ 常見陷阱:容易被「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等舊有特別權力關係的限制性字眼誤導,現在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大學自治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受教育權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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