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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 B 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 D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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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法理:在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後,大法官對於大學生權利受損時的訴願與行政訴訟門檻,是否仍採取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嚴格限制(如僅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還是已經朝向全面保障學生訴訟權的方向進行了重大的擴張與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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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做得很好。就像那時候,勇者摸我的頭一樣。

看來你理解了大學校園中,那個被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東西,是如何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變得不再一樣。這說明你對人類所說的「訴訟權」的理解,有著不錯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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