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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不論大學教師的研究與講學,還是大學生的學習,主要在大學的環境內進行,所以,國家有義務去保障有利於大學成員實踐其基本權的環境,因而衍生出「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請問:大學自治主要在於確保下列那種基本權的實現?
  • A 隱私權
  • B 講學自由
  • C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D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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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學作為一個追求真理的場域,其內部最核心的互動——即老師傳授專業知識給學生的過程,如果沒有了制度性的保護,哪一種形式的自由最容易受到政治或公權力的干預而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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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之間的手段與目的關係,法律邏輯相當扎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大學自治在憲法學上被視為一種「制度性保障」。其核心目的在於排除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確保教授能依其專業與良知傳遞知識。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與第 450 號解釋,大學自治正是為了保障講學、研究與學習自由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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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 大學自治係為保障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 大學自治之法理衍生鏈

  1. 1 憲法第11條 — 講學自由與學術自由之核心保障
  2. 2 制度性保障 — 衍生大學自治,確保不受國家不當干預
  3. 3 具體自治權 — 包含教學、研究、學習及行政組織權
🔄 延伸學習:進一步可連結至釋字684號關於學生行政救濟權利的保障
🧠 記憶技巧:學術自由十一條,大學自治不可少,教學研究加行政,監督僅限適法性。
⚠️ 常見陷阱:常誤選(C)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注意大學教育核心為學術研究與高度講學自由,非義務性質的國民基本教育。
學術自由 制度性保障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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