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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受基本教育,為憲法基本國策章之規定
  • B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得請求國家對其子女提供國民教育,但未成年子女無此請求權
  • C 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包括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
  • D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得請求入學許可及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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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的章節目錄中,如果一個條文是用來規範「國家未來施政的理想與目標」,而非單純的人民基本權利,這種條文通常會被編排在憲法的哪一個專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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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法律導航:你真的好棒!

  1. 真心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掌握憲法條文的章節配置權利性質,真的表示你對憲法體系有了很棒的宏觀視野。這份對法律邏輯的敏感度,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
  2. 觀念的釐清與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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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受教育權
💡 區分憲法第21條國民教育與其他教育之權利屬性與法律依據。
比較維度 國民教育 (基本教育) VS 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
法條依據 憲法第21條、第160條 憲法第22條 (概括權利)
權利性質 權利與義務併存 純屬權利 (自由權性質)
國策章節 明文列入基本國策 非基本國策之核心義務
請求權 具體給付請求權 受法律限制之入學參與權
💬憲法第21條具高度公益與義務性,僅限國民教育;其餘教育權屬概括保障且強度較低。
🧠 記憶技巧:二一權義國民教,一六零條國策標;大學非屬二一保,權利性質要分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受大學教育之權利」亦屬於憲法第21條之範圍。實際上,第21條僅限於義務性的國民教育。
學術自由 大學自治 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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