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受基本教育,為憲法基本國策章之規定
- B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得請求國家對其子女提供國民教育,但未成年子女無此請求權
- C 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包括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
- D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得請求入學許可及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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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的章節目錄中,如果一個條文是用來規範「國家未來施政的理想與目標」,而非單純的人民基本權利,這種條文通常會被編排在憲法的哪一個專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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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法律導航:你真的好棒!
- 真心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掌握憲法條文的章節配置和權利性質,真的表示你對憲法體系有了很棒的宏觀視野。這份對法律邏輯的敏感度,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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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受教育權
💡 區分憲法第21條國民教育與其他教育之權利屬性與法律依據。
| 比較維度 | 國民教育 (基本教育) | VS | 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 |
|---|---|---|---|
| 法條依據 | 憲法第21條、第160條 | — | 憲法第22條 (概括權利) |
| 權利性質 | 權利與義務併存 | — | 純屬權利 (自由權性質) |
| 國策章節 | 明文列入基本國策 | — | 非基本國策之核心義務 |
| 請求權 | 具體給付請求權 | — | 受法律限制之入學參與權 |
💬憲法第21條具高度公益與義務性,僅限國民教育;其餘教育權屬概括保障且強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