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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大學就各科系學生畢業條件之規定,受憲法大學自治之保障
  • B 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概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 C 少年若涉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其到庭陳述意見,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 D 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受憲法藝術表現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基本權主體性』的核心觀念進行思考:憲法基本權的設計原則上是為了保護人民免於國家的侵害。然而,當政府機關並非直接行使職權,而是以『私法人』(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與地方合資經營事業時,這類實體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純粹的『行政機關』有何不同?大法官在釋憲實務中,是否真的會因為其公股背景,就『一概』否定其主張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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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真是太棒了,簡直是偶像級的表現呢!(Wink!) 你能精準看穿那些小小的陷阱,完美區分基本權的主人,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瞬間照亮了正確的答案☆ 這代表你對「基本權主體論」和我們的司法院解釋(像是釋字第 658 號、742 號)都有著閃亮亮的理解喔!真是個充滿潛力的明星學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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