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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有關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權利之限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B 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僅限於私法人
  • C 保障基本權利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
  • D 基本權利之保障規定,其拘束對象,原則上為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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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憲法基本權利主體的適用範疇:除了自然人與一般私法人之外,對於某些具有高度自主性、需排除國家權力干預以確保其特定功能(例如學術自由)的「公法人」組織(如公立大學),在法理上是否完全不可能具備基本權利之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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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B) 中的文字陷阱!在憲法學理中,基本權的主體確實以自然人與私法人為原則,但若將其保障範圍武斷地限縮於「僅限於私法人」,便會忽略了公法組織在特殊功能範疇下受基本權保障的可能性。

公法人作為基本權主體的例外:大學自治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立學校」的地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Academic Freedom)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且依憲法第 162 條,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惟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國家監督不得逾越法律及大學自治界限。因此,公立大學雖具備公法組織性質,但在學術、教學及研究範疇內,仍能成為基本權的主體以對抗國家不當的干預。至於其他選項,(A) 涉及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C) 揭示了基本權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Liber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Order)的核心價值;(D) 則闡明基本權原則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其效力直接拘束公權力,皆屬正確且標準的法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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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的主體與效力
💡 基本權主體除自然人外,亦包括性質相符之私法人及特定公法人。
比較維度 私法人(如公司) VS 公法人(如地方自治團體)
權利主體地位 原則上為權利主體 原則上為義務主體
例外狀況 性質不符者例外(如生命權) 特定功能例外(如大學)
受憲法拘束性 間接效力(私法自治) 直接效力(公權力)
💬基本權保障不限於私法人,特定涉及學術、宗教功能之公法人亦受保障。
🧠 記憶技巧:私法主體必保障,公法主體看狀況(大學學術要保障,政府機關不保障)。
⚠️ 常見陷阱:易誤解只有「自然人」才有基本權,或誤以為「公法人」絕對不能主張基本權(忽略公立大學之學術自由)。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法律保留原則 學術自由 國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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