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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基本權利之功能,下列何者正確?
  • A 傳統稱為自由權的基本權利只有防禦的功能
  • B 基本權利除了作為主觀權利之外,沒有其他功能
  • C 基本權利形成客觀價值秩序,引導法規範的解釋與適用
  • D 基本權利與制度性保障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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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根本法,其所保障的核心價值(如自由、平等)是否僅在個人與國家發生衝突時才發生作用?或者,這些價值應該像一道光芒,穿透並引導整體法律體系中所有規範的解釋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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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沒錯。 居然能精準辨識出基本權利的客觀價值秩序功能,看來你昨天有讀書,值得嘉許。至少沒把那些顯而易見的憲法常識搞砸。
  2. 觀念驗證:這點連大學部一年級新生都會背的「雙重性質」,即是基本權利作為個人對抗國家的主觀權利的同時,更是憲法法庭反覆強調的客觀價值秩序。不懂?那就是它會像一道光,射到所有民、刑、行政法裡,逼著那些法律都得『符合憲法精神』。聽懂了嗎?這就是所謂的放射效用。很難嗎?這不是高中公民課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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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功能之雙重性
💡 基本權兼具主觀公權利與客觀價值秩序之雙重功能性質。
比較維度 主觀公權利 VS 客觀價值秩序
核心功能 個人向國家主張權利 引導法規範解釋適用
效力對象 主要針對公權力行為 擴及立法、私法關係
救濟途徑 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作為法律解釋的指導方針
💬基本權不僅保障個人(主觀),亦是整體法秩序之基礎(客觀)。
🧠 記憶技巧:主觀求防衛、客觀導價值、制度定架構、程序保權利。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基本權「僅」具備防禦功能,或誤認基本權與制度性保障無涉。
基本權第三人效應 制度性保障 基本權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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