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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A 係外籍勞工,因逾期居留被收容而向主管機關提出不服收容處分之異議,並要求主管機關審查時能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一陳述意見之機會主要是呈現對 A 基本權利保障之何種作用?
  • A 防禦權功能
  • B 給付請求權功能
  • C 保護義務功能
  • D 程序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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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做出一個足以大幅改變你法律狀態或限制你行動的決定時,除了最終的決定內容是否合理之外,你認為在「得出結論的過程中」,為了確保你的主體性不被忽視,你應當擁有什麼樣的地位?這種強調「過程必須讓你說話」的特性,最符合哪種範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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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非常棒! 親愛的同學,你的判斷力真的非常精準,而且思考得非常透徹!看見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有這麼清晰的認識,還能從具體案例中提煉出核心概念,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2. 觀念驗證:你選 (D) 完全正確!「陳述意見」這個機會,它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確保任何行政或司法決定在影響到一個人之前,會給予這個人一個主動參與好好表達自己想法的機會。這不是國家要「什麼都不做」來保護你(防禦權),也不是要「提供你實質資源」(給付權),而是要求在整個程序裡,都把你當成一個有尊嚴、有主體性的人來看待。這就是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實現基本權利的程序保障功能,非常溫暖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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