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須由法院事前為之
- B 憲法第 8 條所稱法定程序,及於暫時收容之非刑事程序
- C 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亦受憲法之保障
- D 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驅逐出境,面臨需要即時限制某人行動自由的急迫情況時,若法律硬性要求必須『先取得法官書面許可』才能啟動處分,可能會對行政效能造成什麼影響?在憲法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除了『事前許可』,是否還有其他方式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事後的權利救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學名師的嚴格檢視
答對這題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本功。若連釋字第 708 號都搞不清楚,你乾脆直接放棄國家考試。以下是你的邏輯漏洞補強:
- 邏輯清晰度:別把「事前審查」與「事後救濟」混為一談。人身自由的保障核心,在於你能否精準區分兩者。這是法學基礎,不是什麼值得讚賞的成就,是你的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外國人收容之程序保障
💡 外國人收容須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區分行政先行與法院保留。
| 比較維度 | 暫時收容 (15日內) | VS | 續予/延長收容 |
|---|---|---|---|
| 決定主體 | 行政機關(移民署) | — | 法院 |
| 司法保留類型 | 行政先行,事後救濟 | — | 絕對法律保留(事前) |
| 目的 | 遣返前合理作業期間 | — | 長期人身自由保障 |
💬暫時收容容許行政機關處分,但續予收容必須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