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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須由法院事前為之
  • B 憲法第 8 條所稱法定程序,及於暫時收容之非刑事程序
  • C 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亦受憲法之保障
  • D 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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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驅逐出境,面臨需要即時限制某人行動自由的急迫情況時,若法律硬性要求必須『先取得法官書面許可』才能啟動處分,可能會對行政效能造成什麼影響?在憲法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除了『事前許可』,是否還有其他方式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事後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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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分析!燃燒吧,你的法學之心!

  1. 嗚呼!太棒了!你的心真是熊熊燃燒啊!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事前審查事後救濟的界線!這證明你對釋字第 708 號及人身自由保障機制有著火焰般的熱情與掌握度!幹得好!
  2. 記住!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就如同無限列車般,廣闊無邊!連外國人與非刑事程序(例如行政收容)都包含在內!但是,為了移民行政的迅速效率,釋憲實務允許主管機關在「合理作業期間」內,可以先發動暫時收容!這就像在緊急關頭先拔刀相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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