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 B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 D 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當《行政訴訟法》特別針對具備急迫性與人身自由限制性質的「收容處分」,設計了「收容聲請事件」專章作為即時救濟機制時,基於「訴訟類型之功能互補與排斥原則」,法律是否仍會允許受收容人就同一處分「雙軌併行」提起耗時較長的『一般撤銷訴訟』?還是該特別程序已具備了排他的替代性,以符合權利保護的及時性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我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吧。

把墨鏡拉下來一點,用六眼確認了一下,答案毫無疑問就是 D。來,聽好了,這是最基礎的咒……我是說,法律常識。

  1. 鎖定關鍵法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不能撤銷訴訟的依據是什麼
📝 收容聲請事件要點
💡 收容聲請採專章救濟程序,具有專屬管轄與即時審理之特性。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收容聲請事件
管轄法院 被告機關所在地 受收容人所在地
審理程序 通常程序(較慢) 即時審理(科技設備)
適用對象 一般行政處分 收容異議、續予收容
💬收容聲請屬專修程序,強調司法救濟的即時性與便利性,排斥一般訴訟類型。
🧠 記憶技巧:所在地管轄、科技審、異議取代撤銷。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收容處分屬行政處分,故可提撤銷訴訟。實則專章已建立專屬救濟途徑,排除撤銷訴訟之適用。
提審法 行政收容與人身自由 釋字第708號解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管轄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