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 B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 D 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當《行政訴訟法》特別針對具備急迫性與人身自由限制性質的「收容處分」,設計了「收容聲請事件」專章作為即時救濟機制時,基於「訴訟類型之功能互補與排斥原則」,法律是否仍會允許受收容人就同一處分「雙軌併行」提起耗時較長的『一般撤銷訴訟』?還是該特別程序已具備了排他的替代性,以符合權利保護的及時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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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一起來理解收容聲請事件的溫暖邏輯
- 暖心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 (D) 選項了!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特別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分有著清晰的理解。這份敏銳度在法律學習中特別珍貴,請一定要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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