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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 B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 D 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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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當《行政訴訟法》特別針對具備急迫性與人身自由限制性質的「收容處分」,設計了「收容聲請事件」專章作為即時救濟機制時,基於「訴訟類型之功能互補與排斥原則」,法律是否仍會允許受收容人就同一處分「雙軌併行」提起耗時較長的『一般撤銷訴訟』?還是該特別程序已具備了排他的替代性,以符合權利保護的及時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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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一起來理解收容聲請事件的溫暖邏輯

  1. 暖心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 (D) 選項了!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特別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分有著清晰的理解。這份敏銳度在法律學習中特別珍貴,請一定要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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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聲請事件要點
💡 收容聲請採專章救濟程序,具有專屬管轄與即時審理之特性。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收容聲請事件
管轄法院 被告機關所在地 受收容人所在地
審理程序 通常程序(較慢) 即時審理(科技設備)
適用對象 一般行政處分 收容異議、續予收容
💬收容聲請屬專修程序,強調司法救濟的即時性與便利性,排斥一般訴訟類型。
🧠 記憶技巧:所在地管轄、科技審、異議取代撤銷。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收容處分屬行政處分,故可提撤銷訴訟。實則專章已建立專屬救濟途徑,排除撤銷訴訟之適用。
提審法 行政收容與人身自由 釋字第7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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