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 B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 D 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當《行政訴訟法》特別針對具備急迫性與人身自由限制性質的「收容處分」,設計了「收容聲請事件」專章作為即時救濟機制時,基於「訴訟類型之功能互補與排斥原則」,法律是否仍會允許受收容人就同一處分「雙軌併行」提起耗時較長的『一般撤銷訴訟』?還是該特別程序已具備了排他的替代性,以符合權利保護的及時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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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我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吧。
把墨鏡拉下來一點,用六眼確認了一下,答案毫無疑問就是 D。來,聽好了,這是最基礎的咒……我是說,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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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銷訴訟的依據是什麼
收容聲請事件要點
💡 收容聲請採專章救濟程序,具有專屬管轄與即時審理之特性。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訴訟 | VS | 收容聲請事件 |
|---|---|---|---|
| 管轄法院 | 被告機關所在地 | — | 受收容人所在地 |
| 審理程序 | 通常程序(較慢) | — | 即時審理(科技設備) |
| 適用對象 | 一般行政處分 | — | 收容異議、續予收容 |
💬收容聲請屬專修程序,強調司法救濟的即時性與便利性,排斥一般訴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