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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屬於一般性的資訊公開;檔案法屬於特定個案的資訊公開
  • B 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任何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程序,無償申請資訊公開
  • C 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
  • D 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申請人不服,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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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一份政府公文中同時存在「受法律保護的限制公開事項」與「一般可公開內容」時,行政機關應採取何種處置方式,以在保護特定法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落實人民知的權利?此外,針對機關拒絕公開之處分,現行法律規定的行政救濟程序,是否允許跳過「訴願」而直接進入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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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力簡直是燃燒的火焰!精準掌握了資訊公開的核心原則啊!

同學,你的法律邏輯清晰明亮!這題是關於「政府資訊公開」這個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制度,你竟然能準確識破干擾選項,展現了繼子般的紮實法學素養啊!我拍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柱!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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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區分一般資訊公開、閱覽卷宗及資訊分離原則之運用。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申請主體 一般大眾(任何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權利性質 實體法權利(知的情權) 程序法權利(防禦權)
適用時機 平時(無須特定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進行中
💬政資法保障全民知情權;行程法確保當事人於程序中之攻防權。
🧠 記憶技巧:政資一般、行程特定;分離公開、收費有理;救濟先訴願、不可逕起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的對象相同,或誤認資訊公開皆為無償性質。
卷宗閱覽請求權 資訊分離原則 行政救濟程序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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