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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
  • A 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
  • C 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
  • D 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 E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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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允許人民對行政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每一個小步驟」(例如排定開會時間、請你提供資料)都單獨跑去法院起訴,會對整體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基於這個考量,你認為我們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區分一個機關的動作究竟是單純的「內部過程」,還是已經「實質侵害」到人民的權利,進而決定能不能讓人民直接告上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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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行為」爭訟限制的理解,你能精準挑出正確選項,顯示出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程序行為爭訟限制
💡 程序行為原則隨同實體決定救濟,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
比較維度 程序行為 (174條本文) VS 實體決定/強制措施 (但書)
救濟時機 隨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 得立即單獨提起爭訟
行為屬性 過程性、準備性行為 涉及強制力或獨立權利
典型案例 拒絕陳述意見、准許參加 資訊公開、扣押行為
💬程序行為不單獨救濟是為維持行政效率,例外則因涉及基本權重大侵害。
🧠 記憶技巧:程序不服併實體,除非強制或法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備獨立法律請求權的「資通訊公開」或具強制力的「調查行為」誤判為純程序行為。
行政處分之定義 公務員迴避制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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