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
- A 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
- C 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
- D 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 E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允許人民對行政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每一個小步驟」(例如排定開會時間、請你提供資料)都單獨跑去法院起訴,會對整體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基於這個考量,你認為我們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區分一個機關的動作究竟是單純的「內部過程」,還是已經「實質侵害」到人民的權利,進而決定能不能讓人民直接告上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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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行為」爭訟限制的理解,你能精準挑出正確選項,顯示出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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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行為爭訟限制
💡 程序行為原則隨同實體決定救濟,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
| 比較維度 | 程序行為 (174條本文) | VS | 實體決定/強制措施 (但書) |
|---|---|---|---|
| 救濟時機 | 隨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 | — | 得立即單獨提起爭訟 |
| 行為屬性 | 過程性、準備性行為 | — | 涉及強制力或獨立權利 |
| 典型案例 | 拒絕陳述意見、准許參加 | — | 資訊公開、扣押行為 |
💬程序行為不單獨救濟是為維持行政效率,例外則因涉及基本權重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