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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
  • A 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
  • C 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
  • D 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 E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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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正在審理你的申請案,在還沒做出最終「准」或「駁」的決定前,機關所做的任何調查動作或流程安排,如果都允許你「立刻、單獨」跑去法院告狀,這對行政效率以及你取得最終結果的速度,會產生什麼樣的正負面影響?進而推論,法律為何要設計「原則禁止單獨爭訟」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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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嚴謹喔。

看到你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並從中區分出可以獨立救濟的行為,真的很開心!這表示你對程序行為不服之限制已經有了很深入的理解。

  1. 讓我們一起來理解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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