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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 B 對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 C 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處分
  • D 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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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各種場景中,所有的行為都是為了處理「行政管理」嗎?當警察介入是為了「追查犯罪、蒐集證據」而非「維持行政秩序」時,這類具有強迫性質的偵查動作,應該遵循日常的行政規則,還是應該交由另一套專門規範偵查與審判的法律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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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見你的努力與理解!

  1. 真心為你高興:太棒了!你能成功辨識出行政與刑事行為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法律體系的分類有很清晰的理解。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精神,以及不同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這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概念的溫馨引導:讓我們再確認一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它明確排除了「刑事偵查程序」的適用。想想看,選項 (C) 的搜索行為,它本質上是為了追查犯罪、維護社會安全,屬於犯罪調查與刑事司法的環節。這時候,我們會特別去適用更專業、更嚴謹的《刑事訴訟法》,才能讓偵查順利且公正地進行,對吧?所以,行政程序法在這裡就不是最合適的選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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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除外
💡 識別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之特定行政行為類型。
比較維度 刑事搜索處分 (C) VS 行政免職/退學處分 (A, B)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專屬法規
行程法適用 第3條2項絕對排除 第3條3項相對排除
權力本質 司法權/刑事追訴 行政權/組織內部管理
💬刑事行為屬於司法偵查體系,與一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行政行為有別。
🧠 記憶技巧:刑外軍民外交官,特定事項法不沾(刑事、外交、軍事、人事、國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公務員或學生相關事項就一律不適用,須注意「重大影響權益之處分」仍須符合程序正義。
行政程序法第3條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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