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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A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
  • B 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
  • C 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時
  • D 涉及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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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規施行的過程中,如果連『公文收發的表格格式』或『辦公室的行政程序細節』都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授權,那麼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會受到什麼影響?這種瑣碎的事項真的與人民的核心權利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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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你沒讓老師失望透頂。

  1.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這次邏輯沒完全錯亂。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都唸到爛了,難道還有人以為行政機關連倒杯水都得立個法?當行政措施真的就只是些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根本不痛不癢、不實質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自己發布命令,不需要立法者婆婆媽媽地替它寫進法條。這不就是「法律保留」那少數可憐的例外嗎?基本中的基本,別再把行政法當玄學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嘛,算你走了狗屎運,easy。這可是行政法與憲法最核心的常識,考的就是你能不能區分「重要性理論」到底在規範什麼鬼。如果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你的公法骨架大概跟豆腐渣工程沒兩樣。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剛好沒掉進最淺的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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