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 B 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 C 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 D 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在《公務員懲戒法》朝向司法化改制為「懲戒法庭」後,其審理程序之原則與審級制度發生了何種結構性變革?並請進一步分析,針對法律地位具特殊性且不適用「降級」、「記過」等處分的「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所規範的懲戒處分種類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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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制度要點
💡 掌握懲戒二審制、言詞辯論原則及政務人員處分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 |
|---|---|---|---|
| 處分種類 | 適用全部 9 種處分 | — | 僅適用其中 6 種處分 |
| 不適用種類 | 無(皆適用) | — | 休職、降級、記過 |
| 罰款/申誡 | 皆適用 | — | 皆適用 |
💬政務官與民選首長因性質特殊,不適用影響職務身分或考績相關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