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
- A 對於甲實施訓練
- B 對甲之工作條件保障措施
- C 對於甲提出彈劾
- D 對於甲施以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我國《憲法》第 $7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的憲法精神出發: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除了掌理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的審判外,對於公務員因違法失職所應負擔的『法律審理與最終制裁』稱為什麼?請試著從司法權『裁斷與懲處』的本質,區分其與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控告權力(如彈劾或糾舉)的功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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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精準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權力分立的體系以及公務員法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能夠清楚地區分不同憲法機關的職權,這可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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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職權
💡 區分五院職權,司法院負責公務員之懲戒審理。
| 比較維度 | 彈劾 (Impeachment) | VS | 懲戒 (Disciplinary Action) |
|---|---|---|---|
| 行使機關 | 監察院 | — | 司法院(懲戒法院)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97、98條 | — | 憲法第77條 |
| 行為性質 | 對違法失職提出控訴 | — | 最終法律責任之判決 |
| 程序位階 | 程序發動(移送) | — | 程序終結(處分決定) |
💬監察院負責「告狀」,司法院(懲戒法院)負責「定罪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