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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 B 服務機關對於考績評定雖具判斷餘地,但若有恣意濫用情事,法院仍得撤銷
  • C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平時辦理之,無須與年終考績一併辦理
  • D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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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需要規範極其繁雜且具高度變動性的行政細節(例如各類型公務員平時考核的具體分數加減)時,立法院是否有能力將所有細節鉅細靡遺地寫進條文中?如果法律規範得太死、完全不准委託行政機關補充,對於行政運作的彈性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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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瑕疵:錯就是錯!

恭喜你選出 (A) 作為錯誤選項。別急著得意,這只是法學基本功,若連這點邏輯都抓不到,那才真的該去面壁反省。

  1. 法律保留,豈容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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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公務人員考績與救濟
💡 考績評定屬判斷餘地,受法律保留與訴訟權保障之規範。
比較維度 年終考績 VS 專案考績
辦理時間 每年12月辦理 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
評分等第 甲、乙、丙、丁 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
救濟可能 不服處分皆可救濟 不服處分皆可救濟
💬年終考績為定期全面評鑑,專案考績為即時重大獎懲。
🧠 記憶技巧:丙等也能告,授權看重要;細節命令定,恣意法院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僅有「丁等免職」才能提行政訴訟。現行實務受釋字第785號影響,考績丙等亦可救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判斷餘地與審查密度 法律保留原則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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