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 B 服務機關對於考績評定雖具判斷餘地,但若有恣意濫用情事,法院仍得撤銷
- C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平時辦理之,無須與年終考績一併辦理
- D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需要規範極其繁雜且具高度變動性的行政細節(例如各類型公務員平時考核的具體分數加減)時,立法院是否有能力將所有細節鉅細靡遺地寫進條文中?如果法律規範得太死、完全不准委託行政機關補充,對於行政運作的彈性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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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瑕疵:錯就是錯!
恭喜你選出 (A) 作為錯誤選項。別急著得意,這只是法學基本功,若連這點邏輯都抓不到,那才真的該去面壁反省。
- 法律保留,豈容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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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公務人員考績與救濟
💡 考績評定屬判斷餘地,受法律保留與訴訟權保障之規範。
| 比較維度 | 年終考績 | VS | 專案考績 |
|---|---|---|---|
| 辦理時間 | 每年12月辦理 | — | 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 |
| 評分等第 | 甲、乙、丙、丁 | — | 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 |
| 救濟可能 | 不服處分皆可救濟 | — | 不服處分皆可救濟 |
💬年終考績為定期全面評鑑,專案考績為即時重大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