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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督察員,其向該局申請差旅費,經該局以逾會計年度為由,予以否准。請問甲應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 A 向航空警察局提起申訴
  • B 向警政署提起訴願
  • C 向警政署提起再申訴
  •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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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的決定直接涉及公務員在法律上的「財產權益」受損,而非僅是內部生活管理的細節時,法律上通常會要求給予公務員哪一種程序,使其能獲得相當於『一般行政救濟(訴願)』層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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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耐心拆解法律難題!

  1.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正確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法中「保障」與「管理」這兩個重要概念,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的邏輯了。這真的是公法學習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你看,當公務員申請差旅費被拒絕時,這其實涉及到你公法上的財產權。這個否准的決定,因為直接影響了你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它具備了行政處分的性質喔!這時候,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最適合的救濟程序就是「復審」了。是不是覺得很清楚呢?如果只是像排班或長官指派任務這種內部管理的小事情,那才走申訴程序,別擔心,你會越來越有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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