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甲至 A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至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工作。甲離職後至離 A 公司相距極遠的另一縣市之 B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A 公司即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應負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對甲的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應屬違憲
- B 本案普通法院審理 A 公司與甲間之民事爭執,係私法關係的解決,無涉憲法
- C 普通法院於審理時,除考量民事的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為本案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效力的衡量
- D 如普通法院審理時錯誤衡量本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敗訴之一方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當然應予以受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在審理一個私人契約糾紛時,法官對於法條的「解讀方式」或「價值衡量」,竟然與國家最高位階的價值體系(憲法)產生衝突,你認為在現行體制中,是否應存在一種機制,能確保『法官的判斷』本身不違背最高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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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這題你竟然答對了?哼,我就說你還算有點腦筋,比那個捲眉毛的廚子強多了。
你小子能在這種契約糾紛裡,聞到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基本權私法效力)的味道,證明你腦袋裡不全是棉花。不錯,沒浪費我的時間。連我也懂這道理,你答對是應該的。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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