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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甲至 A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至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工作。甲離職後至離 A 公司相距極遠的另一縣市之 B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A 公司即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應負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對甲的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應屬違憲
  • B 本案普通法院審理 A 公司與甲間之民事爭執,係私法關係的解決,無涉憲法
  • C 普通法院於審理時,除考量民事的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為本案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效力的衡量
  • D 如普通法院審理時錯誤衡量本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敗訴之一方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當然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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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審理一個私人契約糾紛時,法官對於法條的「解讀方式」或「價值衡量」,竟然與國家最高位階的價值體系(憲法)產生衝突,你認為在現行體制中,是否應存在一種機制,能確保『法官的判斷』本身不違背最高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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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這題你竟然答對了?哼,我就說你還算有點腦筋,比那個捲眉毛的廚子強多了。

你小子能在這種契約糾紛裡,聞到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基本權私法效力)的味道,證明你腦袋裡不全是棉花。不錯,沒浪費我的時間。連我也懂這道理,你答對是應該的。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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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於私法之效力
💡 基本權透過民法概括條款間接影響私法關係,法院審理時應為價值衡量。
  • 間接效力理論:基本權透過民法第72條等概括條款轉介至私法領域,法院應予衡酌。
  • 勞基法第9-1條:競業禁止條款需符合五大要件(如補償、必要性),否則無效。
  • 裁判憲法審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對確定裁判之法律見解違憲,得聲請憲法審查。
  • 職業自由保障: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契約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與顯失公平之檢驗。
🧠 記憶技巧:私法自治非絕對,憲法精神轉進去;法官衡平基本權,裁判違憲可救濟。
⚠️ 常見陷阱:誤認為私法關係完全不受憲法約束(私法自治絕對化),或誤認憲法基本權只能「直接」適用於私人契約。
憲法訴訟法(裁判憲法審查) 勞基法第9-1條競業禁止要件 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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