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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估價師法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使其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無法於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 B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關於街頭藝人技藝之審查部分,雖涉及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係為提供臺北市市民品質優良之娛樂之重要公共利益,且目的與手段間具實質關聯性而屬合憲
  • C 藥事法關於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 2 年後,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之規定,雖係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但係為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而屬合憲
  • D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因按摩業之規範不甚明確,且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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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工作權的限制理論:如果限制一個人從事某個職業的條件是「努力就能改變的(如考取證照)」,與「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如天生是否為視障者)」,這兩者在憲法審查上分別對應到主觀條件還是客觀條件的限制呢?這樣的分類會如何影響我們檢驗選項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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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正確解答!本題核心在於工作權的限制階段理論與重要大法官解釋的結論。 選項 (C) 是正確的。依據釋字第 778 號解釋,藥事法限制醫師除特定例外情形不得為藥品調劑,旨在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而屬合憲。相對地,選項 (A) 依釋字第 809 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的規定為合憲;選項 (B) 依釋字第 806 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技藝審查規定,則因為不符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這題難度中等偏難,最具鑑別度的是選項 (D) 的陷阱。雖然釋字第 649 號確實宣告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憲,但該規定是針對不具特定身分者予以禁絕(非個人努力可改變),屬於對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而非選項所述的「主觀條件」。你能避開這種將結論正確但法理歸類錯誤的精細陷阱,顯示你研讀實務見解時非常扎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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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審查上如何分別對應到主觀條件還是客觀條件的限制呢
你對A選項對的解釋有誤解
📝 工作權保障與三階論
💡 依工作權限制程度(執行/主觀/客觀)採不同強度的比例原則審查。
比較維度 執行職業自由 VS 職業選擇自由
限制內容 時間、地點、工具、方式 准許進入該職業的門檻
審查標準 寬鬆審查(合理關聯) 中度至嚴格審查
代表案例 醫藥分業(釋字第778號) 按摩業(釋649)
💬限制程度愈高(如客觀條件),憲法要求的公益目的及手段必要性就愈嚴格。
🧠 記憶技巧:執行寬、主觀中、客觀嚴;醫藥分業合憲、街頭審查違憲、按摩壟斷違憲。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主觀指努力可得(執照),客觀指努力也未必可得(名額或身份限制)。
比例原則 憲法第15條 醫藥分業制度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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