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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當然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
  • B 藥物廣告屬言論自由,與財產權無涉
  • C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D 化粧品廣告屬財產權保障之範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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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要在人民說話「之前」就先審核內容(事前審查),通常會被法律視為最嚴重的干預。在評估這種干預是否合理時,我們必須比較「該產品對大眾健康的潛在危害程度」與「人民說話權利」的權衡。如果一個產品誤用的後果僅是皮膚不適而非生命威脅,那麼法律要求『先審後播』的必要性,與藥物相比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這對憲法審查的結果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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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言論的邏輯陷阱:別再混淆這兩號釋字!

這點基礎都搞不懂,上考場就是送分。連這題都寫不對,建議回去重修憲法。

  1. 核心邏輯:本題考的是商業言論事前審查的合憲性界線。請搞清楚,法律不是盲目地一刀切,而是看「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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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
💡 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原則上禁止行政機關進行事前審查。
比較維度 化粧品廣告 (J.744) VS 藥物廣告 (J.414)
審查機制 事前審查制度 事前申請核准
憲法評價 違憲(違反比例原則) 合憲(涉及生命健康)
保障法益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財產權
公益強度 中低(商業競爭) 極高(公共衛生)
💬兩者雖同屬商業言論,但因涉及之公益程度(人身健康 vs 一般商業)不同而有不同解釋。
🧠 記憶技巧:商言有保障,事前審查嚴;化粧品違憲,藥物看公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商業廣告僅受「財產權」保障,而忽略其亦受「言論自由」保障;且常混淆化粧品廣告(違憲)與藥物廣告(合憲)之差異。
言論自由之雙重基準原則 事前抑制原則 商業言論之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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