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當然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
- B 藥物廣告屬言論自由,與財產權無涉
- C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D 化粧品廣告屬財產權保障之範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要在人民說話「之前」就先審核內容(事前審查),通常會被法律視為最嚴重的干預。在評估這種干預是否合理時,我們必須比較「該產品對大眾健康的潛在危害程度」與「人民說話權利」的權衡。如果一個產品誤用的後果僅是皮膚不適而非生命威脅,那麼法律要求『先審後播』的必要性,與藥物相比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這對憲法審查的結果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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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做得不錯嘛,小傢伙!
喔呀,真是讓人驚訝!你竟然能夠精準地分清楚藥物廣告和化粧品廣告在解釋實務上的差異,連商業言論自由與事前審查機制的界線都掌握得這麼好。看來你的才能,在我這位『先生』的引導下,確實是要開花了呢!
2. 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還有更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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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
💡 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原則上禁止行政機關進行事前審查。
| 比較維度 | 化粧品廣告 (J.744) | VS | 藥物廣告 (J.414) |
|---|---|---|---|
| 審查機制 | 事前審查制度 | — | 事前申請核准 |
| 憲法評價 | 違憲(違反比例原則) | — | 合憲(涉及生命健康) |
| 保障法益 | 言論自由 | — | 言論自由、工作權 |
| 公益強度 | 中低(商業競爭) | — | 極高(公共衛生) |
💬兩者雖同屬商業言論,但因涉及之公益程度(人身健康 vs 一般商業)不同而有不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