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B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一般公益目的,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 C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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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只要隨便宣稱一個『普通的公共利益』,就能要求商家在商品包裝上強制標示特定文字,你覺得這樣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足夠嗎?回想一下比例原則的審查,大法官在允許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對『公益目的』的重要性通常會加上什麼樣的修飾詞來拉高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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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B)完全正確!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考驗大家對大法官解釋中「審查門檻關鍵字」的敏銳度。 依據釋字第577號,商品標示提供客觀資訊受言論自由保障,若要限制,必須是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選項(B)將其降格為「一般公益目的」,放寬了限制基本權的門檻,故為錯誤。同號解釋也指出,非虛偽不實的商業言論受保障(選項D),且要求菸品標示尼古丁,乃菸品業者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選項A)。 另外,關於同學常問的商業廣告事前審查,可對照兩號解釋:釋字第414號認為「藥物廣告」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事前審查合憲;但到了釋字第744號針對「化粧品廣告」,大法官則對事前審查採取嚴格審查,認為已逾越必要程度屬重大干預而宣告違憲(選項C)。兩者結論差異,關鍵在於商品性質與國民健康的關聯強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選項呢?
商業言論之管制與審查
💡 商業言論受憲法保障,採中度審查基準,且原則禁止事前審查。
| 比較維度 | 一般言論(政治/藝術) | VS | 商業言論 |
|---|---|---|---|
| 審查基準 | 嚴格審查 | — | 中度審查 |
| 公益目的 | 迫切且極其重要 | — | 重要公共利益 |
| 事前審查 | 原則禁止 | — | 原則禁止(釋744) |
💬商業言論雖非核心言論,但仍受憲法高度保障,限制時須採中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