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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B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一般公益目的,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 C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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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審查中,我們會根據言論的性質(例如:政治言論 vs. 商業廣告)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當一項法律規定涉及「國民健康」這種極為關鍵的價值時,憲法要求政府提出的限制理由,是只要「普通合理」就好,還是必須達到「高度重要」的程度?這兩種標準在法律文字表述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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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法律命題的「嚴謹度」。商業言論(如商品標示)雖受保障,但因涉及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國家若欲限制,必須是為了追求「重大公益」(如維護健康),而非僅是「一般公益」。此外,限制手段需具備實質關聯性。你準確辨識出此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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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言論之管制與審查
💡 商業言論受憲法保障,採中度審查基準,且原則禁止事前審查。
比較維度 一般言論(政治/藝術) VS 商業言論
審查基準 嚴格審查 中度審查
公益目的 迫切且極其重要 重要公共利益
事前審查 原則禁止 原則禁止(釋744)
💬商業言論雖非核心言論,但仍受憲法高度保障,限制時須採中度審查。
🧠 記憶技巧:商業言論看中度,化粧品禁事前,菸品標示是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將商業言論的審查門檻誤記為「合理基準(一般公益)」,實務應為「中度審查(重要公益)」。
言論自由 事前審查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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