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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論自由具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 B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得以法律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 C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之規定,可以通過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檢驗
  • D 行為人對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E 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可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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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你開口批評,就「必須拿出百分之百的絕對鐵證證明自己是對的,否則就得面臨刑責」,這會對社會大眾發表言論的意願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基於這個考量,你認為大法官會如何調整刑法上「證明為真」的嚴格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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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非常優秀!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與刑法交錯的經典實務見解,完全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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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 誹謗罪須依釋字509號進行合憲性解釋,減輕被告舉證責任。
比較維度 傳統誹謗罪見解 VS 釋字509號見解
舉證責任歸屬 被告須自證真實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免責門檻 必須證明內容確屬真實 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言論自由功能 較不強調社會功能 強調監督政治與真理功能
💬釋字509號採「合憲性解釋」,大幅減輕被告負擔,保障言論自由。
🧠 記憶技巧:五零九,不自證;有理由,相信就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被告必須「百分之百證明言論屬實」才能免責。實際上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即可,且舉證責任仍由檢方負擔。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實質惡意原則 名譽權與隱私權限制 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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