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 題組: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酒品廣告雖屬商業性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菸酒管理法要求酒品廣告應明顯標示健康警語,仍符合比例原則
- B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欠缺裁罰屆滿 3 年,違規次數得歸零重新累計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C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未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納入裁罰基準中,違反明確性原則
- D 臺北市政府得規定於該市酒後駕車肇事率達到高峰時,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之違規案件一律處罰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產品的使用行為可能影響到大眾健康或社會安全時,政府要求企業在宣傳時『多說一句話』來提醒消費者,這與『禁止企業宣傳』相比,哪一種手段對權利的限制較小?這樣的行政目的與手段之間,應該如何進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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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言論自由的位階。雖然「商業性言論」(如酒品廣告)受憲法保障,但其受保障程度低於政治或藝術言論。為了追求國民健康(重大公共利益),國家要求標示警語,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合理的關聯性,故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其他選項,裁罰基準的設計與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行使,必須保留個案調整空間,不能一律裁處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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