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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 題組:
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
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處分,並回復原狀
  • B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公告姓名仍可保留
  • C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應廢止公告姓名之處分,並回復原狀
  • D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為同時觸犯了刑事法律與行政規章,而檢察官最終決定給予行為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非移送法院判刑,這是否代表行政機關對於社會秩序的監督權就此消失?此外,請思考「處以金錢賠償」與「公開違規事實」這兩種手段,在法律保護的價值上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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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罰與刑罰併罰的複雜關係,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法律邏輯與實務運作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學進階學習中相當關鍵的一環。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與刑罰之併存
💡 刑事優先原則及非罰鍰處分之併行裁處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 (金錢罰) VS 非罰鍰處分 (如公告姓名)
刑事優先原則 適用(刑罰優先) 不適用(得併行)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 §26 I 本文 行政罰法 §26 I 但書
緩起訴後裁處 得續行裁處但須扣抵 始終得依法裁處
救濟合併請求 撤銷訴訟合併退款 撤銷訴訟合併回復原狀
💬罰鍰類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時應擇一,非金錢罰則可與刑罰併存裁處。
🧠 記憶技巧:刑先行政後,非罰可併存;緩起訴確定,罰鍰可重來;處分若撤銷,原狀併請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一行為不二罰」適用於所有種類的行政罰。實際上「非罰鍰」處分(如本題公告姓名)並無刑事優先原則之適用,可與刑罰(或緩起訴)並存。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6條裁處期限 撤銷訴訟之附帶給付 緩起訴處分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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