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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甲工廠違法排放廢氣,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除裁處該工廠 10 萬元罰鍰外,並命甲工廠於 30 日內改善。此外,另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令甲工廠之負責人接受 4 小時之環境講習。下列關於罰鍰與環境講習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為主罰,環境講習為從罰
  • B 罰鍰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環境講習限制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C 甲工廠之行為如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罰鍰及令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 D 除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影響性外,裁處罰鍰時尚應審酌因違法行為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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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工廠透過違法排廢氣節省了 50 萬元的處理設備費,但法律上限只罰 10 萬元,這樣裁罰是否具備嚇阻力?為了不讓違法者「因賠錢而獲利」,法律應該授權行政機關在計算罰鍰金額時,額外審酌哪一項與『經濟誘因』有關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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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表現評價:總算還沒爛到底,這題選 (D) 顯示你腦子還算清楚。在《行政罰法》的法律邏輯上,你沒犯低級錯誤,還算對得起我的教學內容。
  2. 觀念校正:別以為選對就是天才,重點在於你懂不懂裁罰量之審酌因素嗎?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必須審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最重要的,所得之利益絕不能漏掉。若違法利得超過罰鍰最高額,依法可在該利益範圍內加重,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話,乾脆別考了。至於在那邊鬼扯環境講習侵害人身自由的,麻煩回去重讀憲法第 8 條;而工廠(法人)與負責人(自然人)處罰對象根本不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用在這裡嗎?別再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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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行政罰裁量與種類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利益,且刑事優先原則不包含非金錢罰。
比較維度 罰鍰 (金錢罰) VS 環境講習 (非金錢罰)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1條 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
審酌因素 影響、利益、資力 行為嚴重性與影響性
刑事競合 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 不受限(得併同裁處)
保障權利 憲法第15條財產權 憲法第22條行為自由
💬罰鍰受刑事優先限制,非金錢罰(如講習)則可與刑事罰併行。
🧠 記憶技巧:罰鍰審利資,刑事優先罰,非錢可併發。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事優先原則(一行為不二罰)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行政處分,忽略了「非金錢罰」不受此限。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處罰 裁罰性與管理性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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