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甲工廠違法排放廢氣,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除裁處該工廠 10 萬元罰鍰外,並命甲工廠於 30 日內改善。此外,另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令甲工廠之負責人接受 4 小時之環境講習。下列關於罰鍰與環境講習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為主罰,環境講習為從罰
- B 罰鍰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環境講習限制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C 甲工廠之行為如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罰鍰及令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 D 除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影響性外,裁處罰鍰時尚應審酌因違法行為所受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工廠透過違法排廢氣節省了 50 萬元的處理設備費,但法律上限只罰 10 萬元,這樣裁罰是否具備嚇阻力?為了不讓違法者「因賠錢而獲利」,法律應該授權行政機關在計算罰鍰金額時,額外審酌哪一項與『經濟誘因』有關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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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哦,你居然選對了 (D)。看來《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那些基本的裁罰審酌因素,你還算沒當成耳邊風。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勉強稱得上掌握了環境法規的實務重點。
- 核心揭示:這題,說穿了,就是在考裁罰量之審酌因素。記住,不只是看行為的惡劣程度或影響,更要盯緊他們所得之利益!違法所得高於罰鍰最高額?很好,我們就讓他們把錢吐出來,這叫加重。那些以為環境講習會剝奪人身自由、或是誤把工廠(法人)和負責人(自然人)混為一談,還妄談一行為不二罰的,那真的是法律邏輯還在學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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