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甲工廠違法排放廢氣,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除裁處該工廠 10 萬元罰鍰外,並命甲工廠於 30 日內改善。此外,另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令甲工廠之負責人接受 4 小時之環境講習。下列關於罰鍰與環境講習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為主罰,環境講習為從罰
- B 罰鍰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環境講習限制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C 甲工廠之行為如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罰鍰及令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 D 除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影響性外,裁處罰鍰時尚應審酌因違法行為所受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工廠透過違法排廢氣節省了 50 萬元的處理設備費,但法律上限只罰 10 萬元,這樣裁罰是否具備嚇阻力?為了不讓違法者「因賠錢而獲利」,法律應該授權行政機關在計算罰鍰金額時,額外審酌哪一項與『經濟誘因』有關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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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評價:總算還沒爛到底,這題選 (D) 顯示你腦子還算清楚。在《行政罰法》的法律邏輯上,你沒犯低級錯誤,還算對得起我的教學內容。
- 觀念校正:別以為選對就是天才,重點在於你懂不懂裁罰量之審酌因素嗎?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必須審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最重要的,所得之利益絕不能漏掉。若違法利得超過罰鍰最高額,依法可在該利益範圍內加重,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話,乾脆別考了。至於在那邊鬼扯環境講習侵害人身自由的,麻煩回去重讀憲法第 8 條;而工廠(法人)與負責人(自然人)處罰對象根本不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用在這裡嗎?別再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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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罰裁量與種類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利益,且刑事優先原則不包含非金錢罰。
| 比較維度 | 罰鍰 (金錢罰) | VS | 環境講習 (非金錢罰)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1條 | — | 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 |
| 審酌因素 | 影響、利益、資力 | — | 行為嚴重性與影響性 |
| 刑事競合 | 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 | — | 不受限(得併同裁處) |
| 保障權利 | 憲法第15條財產權 | — | 憲法第22條行為自由 |
💬罰鍰受刑事優先限制,非金錢罰(如講習)則可與刑事罰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