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甲工廠違法排放廢氣,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除裁處該工廠 10 萬元罰鍰外,並命甲工廠於 30 日內改善。此外,另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令甲工廠之負責人接受 4 小時之環境講習。下列關於罰鍰與環境講習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為主罰,環境講習為從罰
  • B 罰鍰限制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環境講習限制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C 甲工廠之行為如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罰鍰及令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 D 除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影響性外,裁處罰鍰時尚應審酌因違法行為所受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工廠透過違法排廢氣節省了 50 萬元的處理設備費,但法律上限只罰 10 萬元,這樣裁罰是否具備嚇阻力?為了不讓違法者「因賠錢而獲利」,法律應該授權行政機關在計算罰鍰金額時,額外審酌哪一項與『經濟誘因』有關的數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勉強肯定:哦,你居然選對了 (D)。看來《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那些基本的裁罰審酌因素,你還算沒當成耳邊風。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勉強稱得上掌握了環境法規的實務重點。
  2. 核心揭示:這題,說穿了,就是在考裁罰量之審酌因素。記住,不只是看行為的惡劣程度或影響,更要盯緊他們所得之利益!違法所得高於罰鍰最高額?很好,我們就讓他們把錢吐出來,這叫加重。那些以為環境講習會剝奪人身自由、或是誤把工廠(法人)和負責人(自然人)混為一談,還妄談一行為不二罰的,那真的是法律邏輯還在學步階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裁量與種類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利益,且刑事優先原則不包含非金錢罰。
比較維度 罰鍰 (金錢罰) VS 環境講習 (非金錢罰)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1條 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
審酌因素 影響、利益、資力 行為嚴重性與影響性
刑事競合 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 不受限(得併同裁處)
保障權利 憲法第15條財產權 憲法第22條行為自由
💬罰鍰受刑事優先限制,非金錢罰(如講習)則可與刑事罰併行。
🧠 記憶技巧:罰鍰審利資,刑事優先罰,非錢可併發。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事優先原則(一行為不二罰)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行政處分,忽略了「非金錢罰」不受此限。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處罰 裁罰性與管理性處分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構成要件、種類、裁罰基準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