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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立法者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始得予以限制
  • B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 C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 D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雖有內容之差異,但在憲法上不得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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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政府規定「只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從事某種工作(如:盲人按摩)」,與規定「某種工作必須領有證照才能從事」相比,哪一種限制對你的人權侵害更嚴重?當法律對人權的干預程度由輕到重時,憲法要求的「公共利益」理由,是否應該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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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終於證明你還記得點什麼

  1. 概念驗證,勉勉強強算對了:所以,大法官解釋的職業自由限制,你們終於記得「三階層理論」這回事了?不錯,像本題 C 選項這種什麼行業獨占,屬於客觀許可條件嘛,這種根本不是你努力就能達成的限制,對人權侵害當然最深。所以,非得是為了什麼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且手段也非它不可,才能碰。選項 (A)(B)?顯然你還在夢遊,層級都搞錯了。至於 (D),更是直接把「審查標準要隨侵害程度調整」這種基本中的基本給忘了,看來法感還停留在史前時代。
  2. 難度?中等而已:這題就一個「中等」,考的就是你能不能把「執行職業」、「主觀條件」跟「客觀條件」對應到的「合理」、「重要」、「特別重要」利益層級分清楚。如果連這點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學基礎?連最基本的邏輯訓練都沒過關,真替你們的未來捏把汗。這次能答對,算你走運,下次呢?
📝 職業自由三階論
💡 依職業限制對人權影響程度,區分三種不同強度的違憲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主觀進入門檻 VS 客觀進入門檻
限制性質 個人努力可達成之資格 個人努力無法達成之條件
具體實例 學歷、證照、技術、體能 名額限制、獨占制度
公共利益要求 重要公共利益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客觀門檻因非個人能控制,限制最重,故須最強之公益理由始能為之。
🧠 記憶技巧:執主客,正重特:執行(正當)、主觀(重要)、客觀(特別重要)。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主觀與客觀門檻的審查標準,或誤以為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亦須具備重要公共利益。
比例原則 藥師兼職案(釋711) 視障按摩案(釋649) 計程車執業案(釋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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