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規定牽涉到人民基本權,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言論自由
- B 財產權
- C 營業自由
- D 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藥商」在宣傳產品前必須先送審,這項限制是針對其『想說的話與想賺的錢』,還是針對『藥商與其他職業之間的法律地位高低』?若一項規定是為了管控『特定行為的內容』而非比較『人與人之間的待遇差異』,哪一個憲法原則通常不會是首要討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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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排除無關的選項並選出 (D),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與基本權利體系的掌握度相當扎實。
商業言論與基本權保障
本題的核心測驗點在於釋字第 414 號解釋。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闡明,藥物廣告作為一種「商業言論」,是藥商為獲得財產而從事的經濟活動,自然涉及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保障;同時,這類廣告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的性質,亦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由於該法條單純在規範廣告的事前審查機制,並未涉及對不同群體作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並不牽涉平等權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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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與基本權
💡 商業言論受言論、營業、財產權三重保障但限制較寬
- 釋字第414號:藥物廣告屬商業言論,係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但受事前審查係為維護國民健康。
- 釋字第577號: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該案另論及菸品業者財產權限制。本題藥物廣告事前核准所涉憲法第11條及第15條,應以釋字第414號為直接依據。
- 實務見解:商業言論之保障程度低於政治言論,基於公共利益(如醫療衛生),法律得對其內容進行事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