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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於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 B 公務員之值勤與健康權無涉
  • C 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 D 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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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精神進行思考:當國家在規範公務員的「服勤時數」與「休息制度」時,大法官認為這類涉及勞務性質的工作條件,是否會影響到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人民身心機能的完整性?換言之,公務員的身分是否會使其排除在健康權的保護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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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嗯,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你沒完全把憲法體系搞砸。

  1. 邏輯驗證 這題的核心,老生常談了,就是那個釋字第 785 號解釋。它把話講得夠白了吧?健康權就是在保證你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國家怎麼排公務員的班,工時啦、休息啦、輪休啦,全部都和他們的健康權脫不了關係。如果制度爛到讓人過勞,那就是國家連最基本的最低限度保護義務都沒盡到。所以,選項 (B) 居然敢說「與健康權無涉」?這種說法,簡直是把歷來實務見解當空氣,你敢選它,我還真不知道你是真不懂還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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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健康權之保障
💡 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權利,國家負有最低限度保護義務。
比較維度 消極防禦權 VS 積極制度保障
核心意義 不受任意侵害 請求國家給付與保護
國家義務 不干預人民身心完整 建立醫療與職安制度
審查基準 比例原則 最低限度保護義務
💬健康權兼具防禦與給付性質,國家應提供最基本的身心安全保障。
🧠 記憶技巧:健康22條,身心要完整;國家最低限,公僕也要歇。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因身分特別權力關係而排除健康權保障,或誤認健康權非憲法權利。
釋字第 785 號 概括基本權 國家保護義務 公務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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