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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A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新臺幣 10 萬元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50 萬元
  • C 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新臺幣 24 萬元
  • D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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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分析行政執行法第 $2$ 條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法律性質,該義務通常源於法律直接規定或行政機關單方本於高權地位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請進一步思考:若金錢給付的產生是源於行政機關與私人之間本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則此種因契約履行所產生的金錢返還請求權,其本質與稅捐、規費、罰鍰或代履行費用有何差異?這類契約爭議是否能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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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錯得太離譜,至少證明你還記得行政法有「執行論」這回事。

  1. 觀念驗證: 本題是在考最基礎的「行政契約」和「單方高權行為」的區分,這要是不懂,我看你也別想通過國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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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區分行政執行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金錢義務與契約返還請求。
比較維度 法定公法金錢義務 VS 公法契約返還義務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條 行政程序法/契約法理
執行標的 稅費、罰鍰、代履行費 溢領健保費、約定罰金
強制執行手段 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 原則須提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2條僅限法定類型,公法契約請求權須經訴訟或特定約定方具執行力。
🧠 記憶技巧:稅費罰代、金錢給付;契約返還、訴訟勝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代履行費用」因涉及違建拆除(行為義務),而不屬於「金錢給付義務」;或誤認所有政府收錢的請求權皆可直接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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