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A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新臺幣 10 萬元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50 萬元
- C 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新臺幣 24 萬元
- D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行政執行法第 $2$ 條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法律性質,該義務通常源於法律直接規定或行政機關單方本於高權地位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請進一步思考:若金錢給付的產生是源於行政機關與私人之間本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則此種因契約履行所產生的金錢返還請求權,其本質與稅捐、規費、罰鍰或代履行費用有何差異?這類契約爭議是否能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執行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精準選出 B,正確辨析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執行程序上的差異,非常優秀!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來源與執行依據。須注意,行政執行法第2條並未列舉具體項目;而是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列舉了稅款、罰鍰及怠金、代履行費用及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因此,選項 (A)、(D) 以及 (C) 代履行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繳納),皆屬此類義務,可移送行政執行。 相對地,選項 (B) 健保署與特約醫院間為「行政契約」關係。若行政契約有合法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規定;若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進行執行。因此它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這題漂亮地結合了實體法定性與程序法執行,頗具測驗價值!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考試時要怎麼判斷選項是否屬於行政契約關係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區分行政執行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金錢義務與契約返還請求。
| 比較維度 | 法定公法金錢義務 | VS | 公法契約返還義務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條 | — | 行政程序法/契約法理 |
| 執行標的 | 稅費、罰鍰、代履行費 | — | 溢領健保費、約定罰金 |
| 強制執行手段 | 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 | — | 原則須提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法第2條僅限法定類型,公法契約請求權須經訴訟或特定約定方具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