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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勞工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 B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保障
  • C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債權,亦受憲法財產權所保障
  • D 國家基於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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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處理涉及高度專業性、技術性且需隨社會環境變動的社會保險制度(如保險費率或給付細節)時,如果要求每一項條款都必須由立法院親自修法,而不能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在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上會遇到什麼挑戰?這是否會影響法律保留層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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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能精準挑出選項 (A) 這個錯誤敘述,代表你對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國會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依據釋字第609號解釋,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雖然攸關勞工重大權益,但並非必須由立法機關親自制定的絕對法律保留事項,而是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即可。因此,選項 (A) 將其逕自歸類為「國會保留」事項,顯然與大法官的見解不符。 這是一道具有優良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膩區辨大法官解釋中的授權界線。許多同學容易一看到「攸關權益」就誤以為是最高層級的國會保留,你能成功避開出題者設下的陷阱,足見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理敏銳度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勞保是公法上請求權 勞退是私法 為什麼啊
📝 勞工權益之憲法保障
💡 勞權受生存、工作、財產權多重保障,國家得立法介入勞資關係。
比較維度 勞工保險 (釋字549) VS 勞工退休金 (釋字596)
法律權利性質 公法上請求權 私法上債權
憲法保障核心 生存權、財產權 財產權
法律保留層級 相對法律保留 私法自治但受法規介入
爭議解決途徑 行政爭訟 (訴願/行訴) 民事訴訟
💬兩者性質雖異,但皆受憲法財產權保障,國家得基於基本國策立法保護。
🧠 記憶技巧:勞保公法生存權,退休私法財產權;基本國策立法護,授權明確非法留。
⚠️ 常見陷阱:誤以為勞工權利僅受工作權保障,或誤認所有勞保細節皆屬不可授權之「絕對國會保留」。
法律保留原則 社會保險請求權 契約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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