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勞工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 B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保障
- C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債權,亦受憲法財產權所保障
- D 國家基於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資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處理涉及高度專業性、技術性且需隨社會環境變動的社會保險制度(如保險費率或給付細節)時,如果要求每一項條款都必須由立法院親自修法,而不能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在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上會遇到什麼挑戰?這是否會影響法律保留層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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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暖心解析勞工權益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看出選項 (A) 的癥結點,代表你對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443 號)以及勞保相關實務有非常深入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絕對值得肯定!
- 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選項 (A) 為什麼錯呢?它混淆了「法律保留」與「國會保留」的層次。釋字第 568 號告訴我們,勞工保險的效力與事故種類,因對勞工權益影響深遠,確實需要「以法律定之」,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神。但我們也要記得,並非所有法律保留的事項,都嚴格到「只能由國會立法」而完全不能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命令(就像剝奪人身自由那樣的重大事項)。只要法律的授權明確,勞保的一些執行細節,還是可以由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來規範,這樣才能兼顧效率與專業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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