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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指應由法律規定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不包括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
  • B 租稅構成要件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率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C 稅基得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 D 若僅屬執行稅法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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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行為要課稅,但行政機關卻私下透過行政命令讓特定的一群人「免除」這項義務,這會不會影響到其他乖乖納稅人的權利?這種關於「負擔減輕」的權力,如果不受到立法院(法律)的約束,是否會成為行政機關隨意分配資源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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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精準掌握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

  1. 觀念驗證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19條)的核心在於「無法律即無稅」。這不僅指「徵稅」要有法律依據,「減稅」或「免稅」同樣涉及國家財政與公平課稅原則。若行政機關能隨意決定誰不用繳稅,將破壞租稅公平。因此,稅捐之主體、客體、稅率、稅收減免等構成要件,均須以法律定之。選項 (A) 稱不包括優惠,顯然違反釋字第 210 號等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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