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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特別公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公課與稅捐之性質不同
  • B 特別公課之徵收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需要,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C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性質為特別公課
  • D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兼具特別公課與使用規費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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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針對「特定群體」強制課予財政上的金錢負擔時,這種涉及人民財產權的處分,是否可以僅憑行政機關的政策需求,而不必經過代表民意的國會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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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sense嘛。

表現,嗯,及格。 至少你還記得公法負擔的核心——法律保留。看來憲法權利保障的邏輯,你勉強算是觸碰到邊了。

  1. 驗證什麼?這根本是常識!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特別公課這種東西,即便它再怎麼強調自己不是稅捐,本質上不就是國家伸進你口袋的那隻手嗎?既然是財政負擔,干預人民財產權,還想只靠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擺設嗎?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管它什麼「崇高」的政策目的,都得有法律依據,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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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公課之法律要件
💡 特別公課對特定群體徵收,仍須嚴守法律保留原則。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徵收目的 支應一般政務支出 達成特定政策目標
課徵對象 全體人民(具負擔能力者)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經費支用 納入國庫統籌分配 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
💬兩者雖性質不同,但涉及人民財產權,均須有法律依據方得課徵。
🧠 記憶技巧:特定對象、特定目的、專款專用、法律保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特別公課因具政策目的,即可排除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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