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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B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C 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可減半繳納之規定,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之意旨有違
  • D 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受羈押之人民,與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喪失自由者,權利均遭受同等損害,亦應享有回復利益,立法者對之漏未規定,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與憲法第 7 條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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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強制規定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對待所有人(例如:領取救濟金的赤貧者與繳稅的大富豪)都必須採取「完全一模一樣」的手段與標準,你認為這真的符合我們追求的「正義」嗎?如果法律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待遇,這種「不同」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不會變成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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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 (A),顯示對憲法平等權法理認識清晰。憲法第 7 條保障的是「實質平等」,而非絕對的機械式平等。因此,基於事物本質與合理的立法目的,憲法是「允許」法律或授權主管機關為合理之差別待遇的。選項 A 稱「禁止」,顯然與憲法意旨背道而馳。

經典釋字與實質平等

本題的鑑別度同時建立在對經典釋憲實務的掌握。例如選項 (C) 涉及釋字第 340 號,大法官明確指出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會形成違憲的差別待遇;而選項 (D) 則出自釋字第 477 號,闡明漏未保障不起訴處分受羈押者的權利回復,同樣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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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權與合理差別待遇
💡 平等權非絕對平等,係保障「等者等之」的實質平等。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齊頭平等) VS 實質平等 (比例平等)
處理方式 不論差異,一律相同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差別待遇 絕對禁止任何差別 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
立法功能 單純機械式適用 實現社會正義與資源重分配
💬我國憲法保障實質平等,即法律可依立法目的對不同情況為合理裁量。
🧠 記憶技巧: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合理差別,憲法不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平等權即「絕對、機械式的齊頭平等」,或誤認法律禁止給予行政機關差別處置的授權。
比例原則 社會權與給付行政 刑事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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