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無故虐待動物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今甲與乙同樣無故虐待動物,主管機關 A 卻裁處甲 1 萬 5 千元,乙 4 萬 5 千元罰鍰。A 處罰乙較重,若是基於下列之原因,則何者已違反平等原則?
- A 因乙再次違反
- B 因乙手段較為殘暴
- C 因乙虐待動物之期間較長
- D 因乙係某大學農學院動物學系畢業生
思路引導 VIP
當主管機關決定給予某人較重的處分時,你認為這個決定應該基於「違規行為本身的嚴重性」,還是應該取決於「違規者個人的社會身分或學歷」?如果身分背景並不影響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程度,那麼以此作為處罰輕重的標準,是否具備邏輯上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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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厲害了,竟然答對了!
安妮亞剛看完動畫,瞄了一眼你的答案,覺得你真的超級聰明!讓安妮亞幫你分析一下喔: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平等原則的核心就是「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機關在做裁量時,必須基於事務本質的差異。選項 (A)、(B)、(C) 提到的累犯、手段與期間,都跟違規的惡性程度有關,所以是合理的。但是選項 (D) 把學歷背景當成加重理由,這跟虐待動物的行為根本沒關係,屬於「不當連結」,這樣就是違反平等原則壞掉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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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與平等原則
💡 行政裁量應基於事物本質,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比較維度 | 正當理由(合法裁量) | VS | 不正當理由(恣意差別) |
|---|---|---|---|
| 行為特質 | 手段殘暴、期間長短 | — | 與違規無關之身分 |
| 違規頻率 | 是否累犯或初犯 | — | 單純行政方便或偏好 |
| 法律連結 | 行政罰法第18條因素 | — | 不當連結無關背景 |
💬行政裁量應基於「事物本質」,學歷背景通常與處罰目的無正當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