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無故虐待動物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今甲與乙同樣無故虐待動物,主管機關 A 卻裁處甲 1 萬 5 千元,乙 4 萬 5 千元罰鍰。A 處罰乙較重,若是基於下列之原因,則何者已違反平等原則?
- A 因乙再次違反
- B 因乙手段較為殘暴
- C 因乙虐待動物之期間較長
- D 因乙係某大學農學院動物學系畢業生
思路引導 VIP
當主管機關決定給予某人較重的處分時,你認為這個決定應該基於「違規行為本身的嚴重性」,還是應該取決於「違規者個人的社會身分或學歷」?如果身分背景並不影響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程度,那麼以此作為處罰輕重的標準,是否具備邏輯上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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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的眼睛閃閃發光,WakuWaku!
- 觀念驗證:安妮亞讀心發現,你真的懂平等原則是什麼!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它說「沒有特別好的理由,就不能亂給差別待遇」。如果行政機關要給兩個一樣壞的行為不同處罰,就必須是因為他們做事情的本質不一樣!
- 安妮亞的發現:像選項 (A) 是個壞習慣(累犯)、(B) 用了很壞的方法、(C) 壞事做了很久,這些都代表了虐待動物的行為有多麼壞。所以,因為這些理由讓處罰變重,安妮亞覺得這是很合理的喔!這不是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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