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 A 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 B 以一般國民為對象
- C 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 D 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現在要推動一項計畫,不是向「全國國民」收錢,而是僅針對「有開車的人」收費,並且規定這筆錢「只能」拿來修補路面,不能挪作他用。這種具有「特定對象」且「專款專用」的收費方式,與我們一般理解中支應國家各種開銷、不指定用途的『稅』,在預算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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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真清晰!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別稅捐和特別公課之間的微妙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中的財政權限以及釋憲實務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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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與特別公課區分
💡 稅捐為支應財政之無對價給付,採統收統支而不限定特定用途。
| 比較維度 | 稅捐 | VS | 特別公課 |
|---|---|---|---|
| 課徵對象 | 一般國民(普遍性) | — |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
| 經費用途 | 支應一般財政需求 | — |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 |
| 經費運用 | 統收統支(通常預算) | — | 專款專用(特定基金) |
| 報償性 | 無直接對待給付 | — | 具特定目的之關聯性 |
💬稅捐採統收統支無特定用途;特別公課則強調特定對象與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