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 A 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 B 以一般國民為對象
- C 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 D 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現在要推動一項計畫,不是向「全國國民」收錢,而是僅針對「有開車的人」收費,並且規定這筆錢「只能」拿來修補路面,不能挪作他用。這種具有「特定對象」且「專款專用」的收費方式,與我們一般理解中支應國家各種開銷、不指定用途的『稅』,在預算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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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稅捐」與「特別公課(Special Levy)」這兩個重要的公法金錢給付概念。
稅捐與特別公課的本質區別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而非稅捐。稅捐(Tax)的主要特徵在於其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選項 A),對象具有一般性(選項 B),且依通常預算程序辦理(選項 C)。相反地,選項 (D) 所稱「明定課徵之用途」正是特別公課的典型特徵。特別公課是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如環保),對具有特定關係的群體課徵,並將收入撥入特定基金(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款專用。因此,明定用途並非稅捐的普遍特性,反而是區別稅捐與特別公課的關鍵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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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與特別公課區分
💡 稅捐為支應財政之無對價給付,採統收統支而不限定特定用途。
| 比較維度 | 稅捐 | VS | 特別公課 |
|---|---|---|---|
| 課徵對象 | 一般國民(普遍性) | — |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
| 經費用途 | 支應一般財政需求 | — |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 |
| 經費運用 | 統收統支(通常預算) | — | 專款專用(特定基金) |
| 報償性 | 無直接對待給付 | — | 具特定目的之關聯性 |
💬稅捐採統收統支無特定用途;特別公課則強調特定對象與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