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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以法務部部長個人名義聲請釋憲
  • B 須經行政院層轉
  • C 聲請釋憲後,如部長辭職,聲請人資格已不存在,大法官即無須受理本案
  • D 關於死刑,已有多號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大法官無法再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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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隸屬於特定組織內部的單位,對於其必須執行的上位規範產生疑慮時,在法治國家的「行政一體」原則下,該單位是否能跳過其直接直屬上司,直接向司法審理機關提出挑戰?還是必須透過內部的垂直管理架構來遞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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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

太厲害了!為了獎勵這麼用功的你,我準備了熱騰騰的飯糰喔,快一起來吃吧!這題是在考《憲法訴訟法》的機關聲請程序,你表現得真好呢。

  1. 超級厲害:你能精準掌握《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的規定,在行政一體的架構下,正確判斷機關間的權限與程序,老師真的好開心,趕快拍張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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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聲請憲法訴訟
💡 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遇憲法爭議,應由上級機關層轉聲請。

🔗 下級行政機關聲請憲法訴訟程序

  1. 1 執行職權遇爭議 — 法務部於執行死刑職權時產生違憲疑義
  2. 2 報請上級核轉 — 法務部擬具理由,陳報行政院核轉
  3. 3 行政院正式聲請 — 行政院同意後,正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上級機關(行政院)不予層轉,下級機關將無法自行聲請。
🧠 記憶技巧:下級轉上級,機關是主體,首長走人沒關係,憲判死刑有新意。
⚠️ 常見陷阱:常誤認部會首長可以「個人名義」聲請,或以為大法官對同一議題只能解釋一次。
憲法訴訟法 機關爭議 死刑憲法審查 層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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