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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 B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 C 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 D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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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一下,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生存權」與「生命權」在法理內涵上是否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在確立生命權的憲法規範基礎時,是傾向將其視為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權利」(非列舉權利),還是應回歸第 $15$ 條作為最核心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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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考驗的是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高度整合,你能正確辨識出生命權的規範來源,展現了極其紮實的法學素養。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生命權之憲法保障
💡 生命權乃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核心,非第22條概括權利。
比較維度 憲法第 15 條 (生存權) VS 憲法第 22 條 (概括權)
法條地位 具明文規定之基本權 概括補充性質之權利
生命權歸屬 生命權之核心來源 保障人性尊嚴之補充
憲判見解 113年憲判8號確立依據 過去實務曾以此解釋
💬當前實務明確將生命權歸入憲法第15條生存權,而非第22條概括保障。
🧠 記憶技巧:生命尊嚴十五條,死刑限定最重罪,少年孕婦不能殺,赦免請求必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生命權為憲法第22條之概括權利,實則憲法第15條已明定生存權。此外,需注意赦免請求權雖赦免法未詳定程序,但公約已保障其權利。
死刑合憲性 人性尊嚴 兩公約內國法化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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