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 B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 C 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 D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一下,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生存權」與「生命權」在法理內涵上是否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在確立生命權的憲法規範基礎時,是傾向將其視為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權利」(非列舉權利),還是應回歸第 $15$ 條作為最核心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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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考驗的是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高度整合,你能正確辨識出生命權的規範來源,展現了極其紮實的法學素養。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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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之憲法保障
💡 生命權乃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核心,非第22條概括權利。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 15 條 (生存權) | VS | 憲法第 22 條 (概括權) |
|---|---|---|---|
| 法條地位 | 具明文規定之基本權 | — | 概括補充性質之權利 |
| 生命權歸屬 | 生命權之核心來源 | — | 保障人性尊嚴之補充 |
| 憲判見解 | 113年憲判8號確立依據 | — | 過去實務曾以此解釋 |
💬當前實務明確將生命權歸入憲法第15條生存權,而非第22條概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