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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公務員 A 因在其服務機關組織「同志社團」,而被服務機關以行為不端移付考績委員會懲處,A 若於考績委員會調查時,被迫公開性傾向,試問此舉涉及 A 何種基本權?
  • A 隱私權
  • B 訴訟權
  • C 婚姻自由
  • D 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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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個權利旨在保護個人「不被他人知曉特定私密資訊」的自主權,並劃定了一道法律防線,讓國家或他人不能隨意刺探個人不願公開的內心世界或生活細節,你會如何定義這種「對個人資訊揭露與否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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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洞察憲法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從公務員懲處情境中,迅速鎖定「強制揭露性傾向」的法律本質,顯示你對基本權主觀權利的掌握相當精確。
  2. 觀念驗證:性傾向屬於個人生活私密範疇,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參考釋字 603、689)。當國家機關(考績會)強制個人公開不欲人知、且與職務履行無關的私密資訊時,即構成對個人資訊自主控制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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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隱私權保障
💡 性傾向屬個人私密領域,受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保障。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但屬第22條保障之概括基本權(釋字第603號)。
  • 資訊隱私權包含「自主控制個人資料」及「拒絕不當揭露」之權利。
  • 性傾向、性生活等極其私密之資訊,屬隱私權核心,不得任意強迫公開。
🧠 記憶技巧:隱私憲法二十二,資訊自主是核心,性向揭露必同意,私密權利莫忘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訴訟權,應注意本題重點在於「被迫公開性傾向」而非「懲處程序」之正當性。
釋字第603號 概括基本權 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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