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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憲法上權利?
  • A 地方自治權
  • B 契約自由
  • C 人格權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旨在防範他人對我們「身體或心理」造成不被尊重的冒犯或侵擾時,這項法律是在保護我們「擁有的外在物質(如金錢、土地)」,還是在保護我們「身為一個人的基本內在尊嚴與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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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核心掌握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迅速從法規名稱連結到憲法保障的核心價值,顯見你對基本權體系與其保障內涵有極佳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性騷擾防治的核心在於維護個人的尊嚴身體自主權及不受冒犯的環境。在憲法體系中,這些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性尊嚴」息息相關的權利,皆統攝於人格權(憲法第 22 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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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權之憲法保障
💡 性騷擾防治旨在保障受雇者之人格權、隱私及性自主權。
  • 依憲法第22條保障概括基本權,包含人格權、名譽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
  • 釋字第603號:隱私權乃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
  • 防治性騷擾法規之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個人人格尊嚴不被侵害與貶抑。
🧠 記憶技巧:二十二條概括權,人格尊嚴性自主。
⚠️ 常見陷阱:容易因法規名稱有地方政府而誤選地方自治權,應區分規範主體與權利保障客體之不同。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人性尊嚴 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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