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憲法上權利?
- A 地方自治權
- B 契約自由
- C 人格權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旨在防範他人對我們「身體或心理」造成不被尊重的冒犯或侵擾時,這項法律是在保護我們「擁有的外在物質(如金錢、土地)」,還是在保護我們「身為一個人的基本內在尊嚴與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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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迅速從法規名稱連結到憲法保障的核心價值,顯見你對基本權體系與其保障內涵有極佳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性騷擾防治的核心在於維護個人的尊嚴、身體自主權及不受冒犯的環境。在憲法體系中,這些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性尊嚴」息息相關的權利,皆統攝於人格權(憲法第 22 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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